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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横财”考验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7:48 黑龙江日报

  5000元“横财”考验诚信

  明知是不义之财,却要据为己有,殊不知走到了违法的边缘。近日发生在哈尔滨市的一段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葛,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建设诚信社会的思考。

  2004年3月15日中午,哈尔滨市一位市民原某到储蓄所存款500元。由于工作人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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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失误,误将500元打成了5500元,使原某存折里本应有的1.2万元变成了1.7万余元。工作人员下午发现现金短缺5000元,经核对确认是给原某的存款凭单多打了5000元,于是马上给原某存款的开户所打电话,发现原某已经取走了1.6万元。临下班时,原某托人去开户所清户时被阻止。

  储蓄所找到原某试图调解,但原某拒不返还5000元钱,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

  储蓄所列举了以下证据来证明原某实际上只存入了500元的事实:原某亲笔书写的存入500元钱的原始存款凭证;储蓄所当日工作人员误打成5500元的交易日志;当日储蓄所另一工作人员目睹原某存入5张100元面值人民币的证词;原某在存入500元1小时后从另一储蓄所取走1.6万元的交易日志;原某在当日下班时托人到开户所清户。

  然而,原某却坚持称是自己把存入的5500元误写为500元,并提供了工作人员用微机打出的存款客户凭单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至于在当日下午取款清户,原某称纯属个人行为,无需作任何解释。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储蓄所准备向法院起诉原某。在储蓄所准备递交起诉书的前一刻,原某终于同意归还“白捡”的5000元钱。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解释说,本案中原某侵占的5000元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必须如数返还。

  本案中,原某获得了利益而银行受到损失,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是原某得利和银行受损的直接原因,而且原某得利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典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新华社19日电)(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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