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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辽宁省高院出台了执行监督的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8:12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野蛟通讯员周浩王喜军)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驳回案外人异议,均可提出复议。记者4月19日从省高院获悉,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民事执行案件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及驳回案外人异议适用复议程序的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以往对案外人异议一般由办案人员审查后,仅以口头形式驳回;裁定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是一经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执行裁决权的监督,目前法律上还少有规定。对此,省高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对执行机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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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机构追加或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在执行法院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对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执行法院的告知义务。对于以上三类裁定,执行法院须在裁定书上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3日,通过本院向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申请复议一次”。

  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复议,应由3名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讨论研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双方对证据有争议的,应采用听证方式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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