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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帮人避税自讨苦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54 现代快报

  “买卖二手房千万不要玩避税的花样。”走下法庭的洪女士虽然赢了官司,但对于当初帮人避税仍旧后悔不迭,她说自己“就是现代版的东郭先生,想帮狼,反被狼咬”。

  因为有了新的住处,洪女士打算卖掉自己在南京凤凰三村的一间约68平米房屋。去年9月,通过中介公司,她认识了打算买这间房子的刘女士。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双方倒也谈得愉快。当月23日,两人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洪女士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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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给刘女士,价格为263500元,刘女士先付10000元定金,9月25日前再支付120000元给洪女士,余款133500元在过户手续完成时一次性付清。

  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刘女士找到中介公司和洪女士,提出希望能“总价少写一点,也好避避税”。念及对方经济状况并不理想,洪女士便同意了她的请求。于是两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因买方刘女士要求,送交房产交易市场过户,价格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如评估价超出由刘女士负责承担费用。”签完补充协议,两人又签订了由中介公司业务员填写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洪女士已收到刘女士的10000元购房定金,两人议定的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30000元,由刘女士在2003年10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给洪女士。

  接下来的事情完全出乎洪女士的意料,在支付了14万余元之后,刘女士在规定的结清日期并没有付钱。11月11日,洪女士的一纸催促函得到的答复却是“需要贷款”、“付款期限未到”、“没有拿到房屋权属证书”之类的推脱。无奈之下,洪女士只得于今年1月将对方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余款和违约金。

  在法庭上,对于9月23日和24日签订的两份内容不同的协议,究竟该履行哪一份,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说,房价应该按照先行签订的《协议》的26万余元的履行;被告说,房价款应该是按照房地产机关审查批准的《契约》中的23万元履行。

  经过综合分析,法院支持了先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后签订的《契约》。法院认为,首先,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作为证人,证实了双方是为了避税才在第二份合同中改变了价格;其次,刘女士虽然主张按照《契约》的价格履行,但其在庭审中陈述对除价格之外的其他条款都不清楚,可以推定《契约》并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再次,补充协议虽然确认了“23万元”,但缺乏该协议的原因、协议内容含义,而洪女士起诉的理由和催款函的依据等也是根据《协议》。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才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应该根据前一份合同履行。昨天,鼓楼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给洪女士购房余款122425.23元和违约金17127.50元。

  作者: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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