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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诉:广告为何总是“镜中花、水中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56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4月20日电(记者陈冀)看楼时,楼下明明还是空房,可入住后,却发现变电机成了自己楼下的“邻居”;售楼小姐展示的规划图和销售广告上,空地还是一片花园,可过了两天却变成了商品房……这种“母鸡变鸭”的变戏法常在房地产领域上演,房地产广告似乎总是“镜中花、水中月”。

  “购房即送天台!”焦先生正是被发展商的这则广告打动才购买了广州市番禺石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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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花园的一套住房,该发展商的广告和现场销售人员均明确表示,购买顶层房屋即送天台。可是,拿到房产证时,焦先生发现,产权证上并未标注天台的面积。他当即提出质疑,开发商此时却突然改了口“天台是没有产权的!不可能写进你的房产证。”

  傻了眼的焦先生到处寻找证据,这时候他才知道,天台属于一种公共设施,和小区的马路、绿化一样,使用权归所有业主,任何人都不能占有。意识到自己受骗以后焦先生愤然投诉到广东省消委会,要求发展商退还其房款并赔偿损失。而发展商则表示,公司与焦先生签合同时,只是表示消费者具有天台的使用权。因而不可能退房。焦先生不服准备上诉到法院。

  广东省消委会副会长陈国樑指出,承诺不兑现,其实就是做不实销售宣传广告。目前,我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但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地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不实房地产广告亮起了红灯。它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无疑对于消费者是一个福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许多开发商都及时调整了商品房广告推广宣传策略,修改相关广告文案,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陈国樑特别强调指出,消费者要在广告陷阱中讨回公道最重要就是要注意保留凭证。因为许多关于虚假宣传的投诉都是消费者购楼时经营者的口头承诺,消费者无法提供书面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将难以落到实处,消费者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陈国樑特别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要体现在合同中,只有书面凭证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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