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贫困县巨贪啃掉1/4县财政 被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0:05 新华网 | |||||||||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了被告人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黄良村贪污、挪用公款共计996.2万元一案,以贪污罪,判处黄良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良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在黄良村犯罪期间的1992年,整个广宁县一年的财政收入还不足4000万元。在
法院认为,黄良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3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又挪用公款766万元,数额巨大,其以公款归还赌债,案发后不能退还,黄良村身犯数罪,法院依法作出数罪并罚的判决。 对于黄良村辩解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法院经过缜密的调查证实,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的经济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黄良村于1984年9月3日被转为国家干部,同年12月12日,被任命为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经理,属正局(科)级。黄良村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广宁县人事局文件、通知、干部任免职务呈报表等书证证实,不用质疑。 法院最后认定,黄良村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应依法、依规、依职权履行职责,不能将公司视作其家,任意妄为,更不能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挪作他用,事后又用虚假发票,虚假支出或截取单位收入来平账,非法占有公款,这显然不是法人代表应为之举,不能将法人行为与被告人黄良村的个人犯罪行为混为一谈。(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