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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作栽培技术》涉嫌抄袭 副所长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0:4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云南农业大学稻作育种和栽培研究专家周成清,用毕生的精力撰写了《陆稻栽培》一书,该书为云南省的农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国际水稻研究中都具有较大的影响。后来又有人出版发行了《稻作栽培技术》一书,该书的内容涉嫌抄袭,于是,周将《稻作栽培技术》的作者告上法庭,近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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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成清起诉称,他在学校一直从事稻作育种和栽培方面的研究。1986年3月,他独立编写了《陆稻栽培》研究专著一书,并由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出版发行后,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1997年,云南省农村致富科技函授大学(以下简称农函大)出版了由陈丽娟(云南农业大学稻作所副所长)等3人主编的《稻作栽培技术》一书,并将该书用于农函大教材,向全省农函大学员发售。两本书经对比,发现《稻作栽培技术》一书中涉及“陆稻栽培”的有关章节以及内容几乎全部是抄袭于《陆稻栽培》,抄袭篇幅达91.2%。经周申请,1998年4月10日,云南省版权局在调解意见书中确认,认定《稻作栽培技术》一书中的第二章内容,陆稻的形态特征与生育特征;第三章的内容,陆稻栽培的适宜环境等大部分内容都是抄袭的,无论在章节的标题,内容和文字的表述形式方面与《陆稻栽培》一书相同或相似。周认为,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作品,其行为已构成对他著作权的侵犯。在2001年8月,周成清把陈丽娟等3人告上法院,当时由于陈丽娟在国外讲学,无法与她调解协商,而另外的两名侵权者已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周又撤回对陈丽娟的起诉。在今年3月,当周成清得知陈丽娟回国后,双方经调解无果,于是,周将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陈丽娟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封存和禁止使用《稻作栽培技术一书》,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4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辩称,陈丽娟对《稻作栽培技术》一书只享有署名权,而该书的著作权是农函大,该书的内容都是农函大来定,陈丽娟不享有该书的著作权,陈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况且,《稻作栽培技术》一书的发行竟用于全省参加培训的学员,并没有公开向社会公开发行,没有获取相关的经济利益。所以,陈丽娟对该案不是构成侵权,也不可能对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昨日,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由于原告不同意被告人提出的调解意见,故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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