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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白捡”5千元不还 殊不知走到了违法边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2:00 东北网

  东北网哈尔滨4月20日电 明知是不义之财,却要据为已有,殊不知走到了违法的边缘。近日发生在哈尔滨市的一段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葛,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建设诚信社会的思考。

  2004年3月15日中午,哈市市民原某到储蓄所存款500元。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失误,误将500元打成了5500元,使原某存折里本应有的1.2万元变成了1.7万余元。工作人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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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发现现金短缺5000元,经核对确认是给原某的存款凭单多打了5000元,于是马上给原某存款的开户所打电话,发现原某已取走了1,6万元。临下班时,原某托人去开户所清户时被阻止。储蓄所找到原某试图调解,但原某拒不返还5000元钱,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

  储蓄所列举了以下证据来证明原某实际上只存入500元的事实:原某亲笔书写的存500元的原始存款凭证;储蓄所当日工作人员误打成5500元的交易日志;当日储蓄所另一工作人员目睹原某存人5张100元的证词。

  然而,原某却坚持称是自己把存入的5500元误写为500元,并提供工作人员用微机打出的存款客户凭单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至于在当日下年取款清户,原某称纯属个人行为,无需作任何解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储蓄所准备向法院起诉原某。在储蓄所准备递交起诉书时,原某终于同意归还“白捡”的5000元钱。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解释说,本案中原某侵占的5000元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必须如数返还。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作为利益受害方的银行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不当利益方的原某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从本案的情况看,拒不还钱的行为已经违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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