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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告哥哥 侵犯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7:51 珠江晚报

  本报讯(记者马涛)因生意场上搞竞争闹起矛盾,手足兄弟俩竟反目成仇。昨日上午,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 起令人罕见的“弟弟状告哥哥侵犯名誉权案”,双方都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

  法庭上,弟弟孙某的代理律师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原告曾借钱给被告(哥哥)开轮胎店,还在其他方面尽力 帮助哥哥,但哥哥长期以来不择手段对付原告,弟弟遂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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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举报哥哥经营的汽修厂和现居住的××山庄存在违章建 筑问题。哥哥为了达到不被行政执法局拆除其违章建筑的目的,于2003年2月19日,写了一份致市行政执法局的《澄清 证明》,其中捏造弟弟从小就患有变态性精神分裂症及精神病发作等虚假事实,同时哥哥利用欺骗、胁迫等手段让母亲及兄弟 等在《澄清证明》上签了名,由于哥哥的以上行为,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包括上述行政执法机关的许多工作人员及原告的亲戚 、朋友等)都误认为弟弟真的患有精神病,对其冷眼相看,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心里非常痛苦,经常失眠、多梦,无 法集中精力。弟弟的轮胎店是公务车定点更换单位,由于被告到处诬告、诽谤,从此许多客户不敢光顾弟弟的商铺,生意一落 千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哥哥的生意越做越红火。

  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令哥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向有关单位澄清原告系正常人,并支 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整。

  在当天上午的法庭上,被告(孙某的哥哥)没有出庭,被告委托人在法庭上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那份由家庭成员签名的《澄清证明》是被告交给有关单位的,所以被告并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 行侮辱、诽谤之实,故也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最后,双方都没有拒绝法庭调解解决,但原告与被告委托人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最终达成一致,目前还没 有调解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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