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告哥哥 侵犯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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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7:51 珠江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马涛)因生意场上搞竞争闹起矛盾,手足兄弟俩竟反目成仇。昨日上午,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 起令人罕见的“弟弟状告哥哥侵犯名誉权案”,双方都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 法庭上,弟弟孙某的代理律师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原告曾借钱给被告(哥哥)开轮胎店,还在其他方面尽力 帮助哥哥,但哥哥长期以来不择手段对付原告,弟弟遂向市
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令哥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向有关单位澄清原告系正常人,并支 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整。 在当天上午的法庭上,被告(孙某的哥哥)没有出庭,被告委托人在法庭上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那份由家庭成员签名的《澄清证明》是被告交给有关单位的,所以被告并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 行侮辱、诽谤之实,故也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最后,双方都没有拒绝法庭调解解决,但原告与被告委托人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最终达成一致,目前还没 有调解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