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不抓小偷就该下岗? 维护社会治安需群防群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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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8:54 新华网 | |||||||||
新闻案例 司机不抓小偷要下岗 4月17日起,武汉712路公汽全线启动特别行动,驾驶员在车上协助乘客擒拿小偷或将小偷送至公安部门者有奖。
712路从汉口天顺园小区开往武昌东亭小区,沿途客流量较大,线路较长。车队印制发放了“反扒”应急卡,司机人手一张,卡片上详细说明了该线路途经的各派出所的地址及各交警岗亭方位,让员工一目了然该在何处求助警察。车队还制定了相关奖罚机制:对司机积极配合乘客“反扒”者,一次奖励100元;凡发现司机漠视乘客安全、对扒手作案不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作下岗处理。(详见4月18日《楚天金报》) 正方观点 维护社会治安还需群防群治 如何防范公共汽车上的小偷,使乘客的财物甚至生命得到有效保障,长时间以来一直是公安机关的难点。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城市,曾经派出大量便衣随车“反扒”,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小偷神出鬼没,机动性强,加之公安机关人手紧张,事实上效果并不明显。与此对应的是,公共汽车上的小偷时有出现,乘客的安全感很差,被扒事件频出,有些甚至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但碍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司售人员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现象很常见。应当说,712路公汽全线启动特别行动,驾驶员在车上协助乘客擒拿小偷或将小偷送至公安部门者有奖,是一件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措施。我国公安警力严重不足,社会治安案件不断出现反复,尽管建立了一套应急方案,但它不可能覆盖社会的全部角落,群防群治仍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宝”之一。当然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奖励机制,才是向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迈出的关键步伐。712路车队制定的相关奖罚机制值得赞扬,这一点必须得到肯定,但所涉及细节,仍需要不断细化。建议修改为:“对司机积极配合乘客‘反扒’者,一次奖励500至1000元;凡发现司机漠视乘客安全、对扒手作案不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年之内不得评先进。”(夏志强) “反扒”诚可贵“人性”价更高 公交“反扒”,司机的配合至关重要。武汉712路公交车推出此举,我认为至少有三大积极意义:第一,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正面倡导,对社会环境的净化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第二,可因“小偷少”而创立自己的“品牌线路”,吸引更多的乘客乘坐,给车队带来经济效益;第三,对司乘人员来说,这是一种活生生的责任意识的教育,也是难得的经验积累,对员工素质的提高,对车队的队伍建设大有益处。我赞同车队的这项举措,但具体做法应该更多地体现一些人性化。比如,司机协助乘客抓了小偷,除了兑现奖金外,车队应该更多地考虑对该司机的保护措施。或车队派人跟车保护,或暂时调换工种,或暂时调剂到其他车队等。要知道,此时司机最担心的,可能并不是那几个奖金,而是小偷同伙的报复。毕竟,司机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平民百姓啊!(马龙生)众说纷纭 公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共汽车上发生盗窃案件,给乘客造成损失,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搭车行为属履行客运合同行为,《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线路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司机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其相当的法律后果应由所在的车队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渔明) 维持治安在警察 需要我们讨论的,是怎么来改变目前扒手多这种状况。 要广大市民敢于与扒手做斗争,要公交司机敢于伸张正义,帮被害人一把,这些只是一些辅助措施,不是根本,其根本在警察。设警察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治安。一个城市的治安不好,其责任就是公安机关工作不得力所致。如果说拥挤为扒手提供了生存的土壤,需要增加车次,改善乘车环境,那么提出这一建议来的,也可以是公安部门,因为警察是维持治安的第一责任人。一旦警方提出来了要增加车辆的建议,如果公共交通公司不积极采取措施,那么政府可以对公交公司进行相应的考核与处罚。(建亦) 小偷并不可怕 第一,根本不用怕他们,小偷在公共场合偷盗,被市民抓住,小偷要敢还手,那么他不论是否偷到东西,都将面临刑期,这点小偷也明白。第二,市民在行动上不要放过他们,盗窃是按数额论刑的,如果一个小偷每次偷盗的数额不大,但一年内累计次数在3次以上,也要被定罪的。许多市民认为没有被偷到什么东西,就放他们一马,这样就纵容了他们。第三,在处理时不要怕麻烦,我国是法制国家,对盗窃犯定罪量刑是需要完整的证据的,市民作为法律上的被害人有陈述的义务。希望大家都站起来,捍卫自己的财产安全。(汉旺) 反方观点 让司机抓小偷是管理乌托邦 铲除社会丑恶现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如何铲除,却一直没能找到很好的办法,问题就出在思路上。总有些人希望找到一个一抓就灵、一劳永逸的办法,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个“法宝”就是:全民动员、人人有责。大到“实现现代化”,小到“除四害,逮麻雀”,虽然屡试屡败,却又屡败屡试。让司机抓小偷,大概又是这个“法宝”下的产物,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嘛。事实证明,这一“法宝”,常常只是灵光一现,虽可造一时之轰动,却难改变问题之根本,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使原本能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甚至会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从管理的角度看,这一“法宝”忽视了不同岗位的不同职责,取消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放弃了管理者的本质工作,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应付得了各种岗位、各种工作,“亦工亦农亦商亦兵”,而且“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其实,这是管理上的“乌托邦”,实践证明,危害甚大。司机抓小偷,是岗位职责的错位,让司机当起了警察,那么,是不是警察也应该到公交汽车上当司机呢?管理“乌托邦”的实质是,不懂管理、不会管理的人偏偏在行使管理权。当我们向现代化大都市迈进时,城市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让懂管理者进行管理是长远之计,而让不懂管理者不管理或少管理则是当务之急。(冉福) 让司机下岗打错了“板子” 见义勇为,是全社会应该大力弘扬的社会美德。但见义勇为不应该成为一种考核人的标准,更不可以“下岗”为后果逼迫司机去见义勇为。 这则“司机不抓小偷就下岗”的规定错就错在它打错了“板子”,在于它没有正确区分人们因不同职业所承担的社会分工的不同。我认为,对于公交车司机来讲,安全驾驶才是其最重要的职责,而公交车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并没有擒拿扒手的责任;乘客和司机、乘务员一样拥有举报扒手的义务,但也没有不顾生命安全制止偷盗行为的责任。那么责任究竟在谁呢?猫捉老鼠,警察抓小偷,这个最简单的道理,说明抓“扒手”的责任在以擒贼捕盗为己任的警察。公安部门是国家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部门,公安民警是特殊的职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力量,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肩负着“保一方平安”的重任,打击犯罪是一个公安民警的天职,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笔者呼吁,别再逼迫手无寸铁的公交司机去抓小偷了,不抓小偷该下岗的应该是警察,而不是司机。(清金檀) 公交司乘不是反扒别动队 长江大桥上有位买卖人视挽救轻生者性命为己任,那是做人美德;呼市有位许姓司机,在乘客报警情况下,就近将车开进公安防暴大队,那叫职业道德;但如果有关部门把反扒与否和就业挂钩,因司乘人员反扒不力作为下岗的条例或制度来强制执行,并仅仅因此可以剥夺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就有点太那个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提倡,公交车的公共安全问题,是有可能借助某些设备辅助性地加以维护的,比如无线报警装置或录像设施等等,当然司乘人员也有提醒与协助的义务,但其责任却是有限的,无限的责任则在公安系统的宏观管辖范畴之内。如果将公安的不作为或警力不足造成真空的遗憾,嫁“祸”于公交职工,是做法失当并有失公允的。从社会大环境讲,如果扒手在众目睽睽之下作案,一车人视而不见,只追究司乘人员责任,公民道德情何以堪?从人身安全角度讲,若是有“武装”的群扒,一车人都坐视不管,单单约束寡不敌众的司乘人员,岂不是明摆着逼人跳火坑?从劳保的角度来讲,如果司乘人员因反扒有所伤亡,资方给了他们相应的保险保障没有?每个人都有乘坐公交的经历。平心而论,公交一线司乘人员,无论寒冬酷暑,只能窝在那块岗位上的方寸之地,待遇又不高,假如下岗是件无所谓的事,恐怕他们也不会轻意选择这一职业。但是,就因为他们在乎这个职业,就可以任意加大其就业成本时,除了劳动者的眼神,社会还应该听到行业工会的动静。因为,司乘人员只是公交职工,而不是专司反扒的警察!毕竟,社会有分工,游戏有规则。只有各司其职,社会才能稳定运转;大家都司好其职了,整个社会才有效率可言。(侯俊华)(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