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8个坑人“老鼠会”一窝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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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1:1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昆明市工商局昨日通报典型传销案 昨日,昆明市工商局对外通报了八起典型的传销案件,针对目前传销和变相传销不断翻新的花样,以及个人也开始从事的传销活动,再一次敲响警钟,提醒人们千万小心,莫要
一、“兴田公司”传销案 2003年4月30日晚至5月1日凌晨630时,执法人员突袭了位于官渡区关上镇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黑土凹仓库内的传销组织,对躲藏在这里的“兴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打击。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传销组织以每个“家庭”为单位,以个人名义(一般是家长)租用了省土产进出口公司黑土凹仓库的二幢宿舍楼,对外以“兴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无任何合法的经营凭证;主要以传销保健治疗仪美容护肤用品、保健珍珠茶等“三无产品”为主。该组织是名为“加盟联锁”,实为“老鼠会”的传销网络,称只要缴纳3900元购买公司的任何一样产品并发展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同乡等熟人成为下线,就可以享受积分并获得700元提成,发展的下线每发展一人,又可获350元提成,以此类推,诱骗15—25岁间的进城打工者或农村退伍兵、中专、技校毕业生前来“创业发展”。但往往加入者缴了钱后既拿不到产品也拿不到提成,为了收回成本,只有急而不择手段地诱骗同乡甚至亲人重蹈自己的覆辙。一方面自己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另一方面对诱骗而来的人极尽威胁利诱形成恶性循环。 在为时十余小时的查处行动中,共审查了参与传销人员185人,对16名重点人员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查;其余169人由工商审查后送收容所收容。 二、昆明××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传销案 昆明××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8日在西山区团结乡白族休闲园二楼会议室组织宣传活动。参与此次传销活动的人员有129人,每人收取活动经费40元。参与活动的人是通过你传我、我传他或朋友间相互传递等方式聚起来的,目的是进行宣传鼓动和传授传销方法。即从网上购买一套普通级别的“EFT”超级神水等(10件)产品,价格2365元,推销9套为一局,产品从美国发到购买者手中,发展到九单(即九人购买)就能升一级,返利150美金。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5160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三、昆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变相传销案 昆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并以“县级代理—镇(乡)级代理—村级代理”的层级网络运作模式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采取“认购商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取得营销资格方式推销“农大哥”等系列生物肥。上述行为已属变相传销行为,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财政并没收用于传销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四、昆明市××日用百货经营部传销案 昆明市××日用百货经营部在经营“天狮牌“系列保健产品期间,采取优惠顾客—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等晋级标准和开拓奖、激励奖、协助奖、荣衔奖、发展奖、特别奖等奖励方案等形式进行变相传销活动,以发展下级为目的,对上一级的奖励与其发展的下线挂钩,下线越多,晋级越快,奖励越高。当事人采用“变相交纳入门费”和“无店铺销售”及“网络层级式”形式经营非法获利。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罚款2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五、宜良境内非法传销案 2004年2月17日,来自新疆、河南、安徽等十余省份200余名传销人员在宜良县南溪村24号、菜园村100号、清远街24号和火车站附近租用民房,每人交纳3800元的入门费,准备以伞下体系式的变相传销方式,传销西装、皮带、皮包等商品。宜良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蛛丝马迹后,立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捣毁了这一下属深圳文斌贸易公司的非法传销窝点,强制遣送79名传销人员返回原籍。 2月24日晚20时,根据群众举报,宜良县工商局联合公安机关,再次紧急出动,在宜良县极乐村、昆石公路旁一停车场内捣毁又一下属深圳文斌贸易公司的传销窝点,强制遣送43名传销人员返回原籍。经查,该批传销人员于二月二十四日上午抵达宜良古城站,约有一百余人,是一次组织非常严密的传销人员迁移活动。据当事人交待,深圳文斌贸易公司有专人负责购买车票、运送行李、联系住房、接应新人。经检查现场传销人员的身份证件,加入深圳文斌贸易公司传销活动的人员多为青少年,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他们以伞下体系式的变相传销方式,以联锁经营为名义,欺骗亲戚朋友加入传销活动。据当事人交待,估计石林、呈贡、昆明等地均有数量不等的省外传销人员流入。 六、三起个人变相传销案 除以上四起以公司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外,执法人员还查处了文、王、关三人单枪匹马就干起传销的案件。其中,当事人文某擅自成立公司并招聘小工14人,以经理—副经理—高级主管—主管—业务员的营销方式,组成销售网络在昆明、呈贡等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彩诺”牌系列化妆品,并按销售额的20%的提成比例作为业务员的工资报酬。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3年2月,以推荐加盟的方式从深圳市纤瀛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纤瀛内衣,从事无店铺销售,以销售价30000元(7套纤瀛内衣)为基础,6折购进纤瀛内衣7套,获取推荐销售资格,经层层推荐,至今已推荐下线建立7级网络,并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获取了83700元非法业绩返利;关某于2003年2月经上线王某推荐后,立即仿效经营,经层层推荐,建立了6级网络,并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获取了66000元非法业绩返利。三人的变相传销行为经工商执法人员查证确实后,分别受到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的应有处罚。 龚珊 宋 蕾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