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之后病人反而瘫痪 状告医院获赔43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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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4:23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4月20日讯 家住李沧区的麻某突然感觉身体左侧手、脚发麻,经过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手术后,麻某处于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麻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到了李沧区人民法院。3月26日,经法院调解,八医赔偿麻某43万余元。 据今年53岁的麻某介绍,去年她突然感觉身体左侧手、脚有些发麻,便于2003年4月到八医看病,被医生诊断为脑部毛细血管栓塞,治疗3个月不见好转。麻某又到其他医院看
2003年7月16日,麻某在八医做了手术。麻某说,手术后的日子里,她的病情开始恶化。近两个半月后,在家属一再要求下,八医为其做了CT检查,结果发现植入的骨块突入椎管,对脊髓造成明显压迫。 后来麻某又在岛城某大医院进行会诊,会诊结果是必须进行第二次手术。2003年10月2日,麻某在该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术后一个月,该院专家会诊后告知麻某,其脊髓已经损伤、变形,无法恢复,造成后半生完全残疾;因脊髓损伤使病人自身呼吸调节功能紊乱。 面对后半生的窘境,麻某万般无奈下将八医告至李沧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37450.43元,扣除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被告应支付原告326942.6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