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慈善之名传销敛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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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01:03 辽沈晚报 | |||||||||
“经查,中华国际中山福利基金会未在我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不具合法性。”一份来自国家民政部的证明,揭开了伪造民政部批文和营业执照、打着开展公益活动旗号的传销活动。这些人狂骗吉林和沈阳市民200多人,在不到两个月内就使非法经营额达到15.7万元,非法所得5.2万元。昨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了解到,3名“传销组织头目”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6个月,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传销者在沈城尚属罕见。
以扶贫为名发展下线 42岁的吉林人张某在去年5月中旬,租用皇姑区燕山路一栋5楼民宅,利用伪造的“中华国际中山福利基金会东北分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中山国际慈善基金会”批复文件及虚假证明文件,以该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的身份,从事销售“福利福址金”的活动。活动以参加者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发展下线加入销售网络的方式,到7月初被工商机关查获时,先后发展了来自吉林和沈阳的200多人,非法经营额达到15.7万元,获非法所得5.2万元。就在工商机关调查的几天里,又有9000元的汇款汇过来。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基金会打着“做福利慈善事业、发行收入的60%用于扶贫”的旗号,但是他们没有一分钱花在福利事业上。 非法经营罪定罪传销 皇姑区法院主审法官朴静认为,对于传销案件,过去一般是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对传销者构不成足够的震慑,导致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甚至有重新抬头迹象。经过反复研究,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以高额奖金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所谓的“福利福址金”证券,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据了解,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头目,在沈城属罕见。但是目前非法经营罪的判罚一般都是在5年以下。 主任记者 王志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