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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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10:43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柏诺记者左楠)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城市社会救助和低保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正式公布。《方案》规定的基本救助对象为城市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此,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用水、供暖、法律援助7项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哈尔滨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将多层次保障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
据介绍,基本生活救助内容包括:目前哈尔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200元,按照规定低于低保标准的将给予补差。到今年10月底,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额将提高到60元。据统计,截至去年末,我市城市低保对象为28.07万人。 起辅助作用的七项专项救助包括: 医疗就学费用减免 ———医疗救助:城市低保人员享受制定和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指定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低保人员就医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减免50%,处置费减免10%,住院床费减免15%。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按标准获得救助。 ———就学救助:实施《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适当减免城市低保人员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课本费等相关费用,并给予低保人员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适当数额的生活补助费。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享受低保的学生每月加发10%低保金。享受低保的学生可申请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初中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2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40元;小学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2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70元。今年哈尔滨市将筹集1000万元资助5万名贫困生。 住房就业享受优惠 ———住房救助:实施《哈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为符合廉租户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就业救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低保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免收中介服务费和培训费。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城市低保的失业人员,免收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低保人员家庭,延发3个月低保金。 用水取暖均获资助 ———生活用水救助:落实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家庭供水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元。 ———家庭供暖救助:制定和实施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人员家庭生活供暖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保障办法中关于“在采暖期内,非集中供暖家庭按户每月加发20%低保金”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离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 ———法律救助: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或者事由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公民,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部门组织开展为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项免费服务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