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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让“渗水”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10:43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张素梅

  签好协议买新房,盼着进户日期尽快来临时,却传来一个令购房者不能接受的消息:开发商决定延期一年交付住房,理由是开挖地基时发现大面积浸润土层,这属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但购房者却“较真”:勘察、设计、施工是包含在全部建设工期之内的,无论哪个环节有误,应属于责任范畴,不属于不可抗力。围绕“渗水”现象,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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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要从1999年9月说起。当时,市集装箱运输公司职工张驰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和兴小区开发建设商品房一套,并约定:进户时间为2000年10月30日,如不能按规定时间交付使用,每拖期1日,开发部门将按购房者已交房款的0.3%计取罚金给付。之后,张驰将购房人变更为母亲付翠萍。

  2000年4月,开发商在对开发地段原有建筑物拆除后,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进行地质勘探时发现,旧建筑自来水跑水侵入土层。省机械设计院依据地质勘察报告,对张驰所购1号楼进行了基础设计。但在基础开挖后,又发现多处地基有大面积浸润土层,含水量极高。于是又进行了二次勘察,结果为“个别土层发现被水浸过”。根据这一结果,2000年7月将原基础形式的桩基础改为钢筋混凝土筏片基础,2001年8月工程竣工。这期间,因规划调整,张驰一家申请调换住房,并于2001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了进户协议书。

  尽管住房进行了调换,但张驰一家仍觉得“冤”。他们认为,地质勘察应属基本建设的程序之一,是应包括在工期之内的建筑行为,勘察过程的时间和次数不应当影响交工期,否则就应当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于是,付翠萍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约定给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延期交付住房,是因地质情况变化导致,是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2003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所出现的地质情况,在未进行施工前,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工程延期完工应属不可抗力造成。此外,上诉人在逾期进户时与被上诉人签订进户协议,系对逾期进户事实的认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付翠萍不服终审判决,目前已提起申诉。

  启凡律师解析:

  《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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