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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刑警涉嫌隐匿证据颠倒黑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14:27 海峡网-厦门晚报

  2004/04/22

  <专题>

  <栏目>厦门晚报.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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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巨额借款纠纷引发刑警滥用职权案

  <标题>漳州一刑警涉嫌隐匿证据颠倒黑白

  <副题>导致一债权人轻罪被重判,放债66万反被控欠债50万

  <作者>刘丽英

  <正文>

  本报讯 昨天,漳州市龙文区法院第二次审理一起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案件。

  被告人李继闽案发前是漳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检察机关指控李继闽在6年前侦办林志雄非法拘禁案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隐匿证据,造成林志雄轻罪重判。

  记者旁听了昨天的庭审过程并查阅了与此案有关的多份法律文书和资料。

  起因: 刀下写借条

  林志雄非法拘禁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如今已尘埃落定。这一案件追溯到1998年。当时,林志雄是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职工,新婚不久,家境殷实,酷爱炒股。他经常与同为股民的黄赐森交流炒股经验,并暗示自己资金雄厚。黄赐森动了向林志雄借钱的念头。

  1998年3月,黄赐森以做片仔癀药材生意为由,向林志雄借款,以黄赐森妻子的名义出具一张“收到66万元”的收条,交由林志雄收执,并将黄妻的股票账户、资金卡及密码提供给林志雄作为抵押。半年后,林志雄见黄赐森毫无还款之意,产生了起诉黄赐森的念头。一位法官告诉他,“收条”是不能作为立案依据的,只有“借条”或“欠条”才行。

  1998年10月10日,林志雄与黄赐森相约当晚在林家见面。林再次要求黄写借条被拒绝,林志雄便起身掐住黄的脖子并和两位朋友将黄按倒在地,用胶带纸封住黄的嘴,持刀逼黄写下“1998年3月6日向林志雄借款人民币66万元”的借条,之后将黄赐森放回家。

  有了“借条”,林志雄便向法院起诉讨钱,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芗城区法院于10月20日冻结了黄赐森妻子的股票账户。

  突变: 债务债权翻了个

  林、黄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还未开庭,便因林志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而中止。

  原来,黄赐森被逼写“借条”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漳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长黄国华、探长李继闽等人随之对此案展开侦查。

  黄赐森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借条是被逼写下的。借条上写着“1998年3月6日向林志雄借款人民币66万元”,事实上,当天他出差到潮州,并有招待所的住宿登记为证。

  探长李继闽与黄赐森与其代理律师前往潮州取证,潮州某药材公司经理证实1998年3月6日与黄赐森签订了购买2公斤冬虫夏草期货的合同。李继闽还取到了黄赐森在招待所的住宿登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黄当时不在漳州。回漳州后,李继闽又从某储蓄所取证,储蓄所主任证明曾听到黄赐森说过要向林志雄讨50万元存入储蓄所。另一位证人说,林、黄曾合伙炒股,黄投资100多万元,后来慢慢抽回部分资金,现在林志雄还欠黄赐森50多万元。

  这样,林志雄就从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不是黄赐森欠林志雄66万元,而是林志雄欠黄赐森50多万元。林志雄持刀逼黄写借条并不是为了讨债,而是为了占有黄的财物。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检察院对林志雄提起公诉。芗城区法院于2000年6月10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志雄有期徒刑6年。2000年8月13日,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发现: 真正债权人蒙冤

  林志雄入狱后,漳州市公安机关在督办一起李维明、林少杰(在逃、黄赐森的亲戚)黑恶势力团伙案中,发现林志雄案有重大冤情,便重新组织民警侦查此案。

  通过调查,黄赐森做假证的真相逐渐明晰:黄赐森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林少雄以暴力逼迫写借条后,为制造1998年3月6日自己不在漳州的假象,指使广东潮州某医药公司经理杨某某与其签订一份时间为1998年3月6日的虚假购销合同,并指使他人在潮州某招待所作了黄赐森1998年3月5日至7日在这家招待所住宿的虚假登记,后将这两份虚假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并要求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黄赐森还指使储蓄所主任等证人向公安机关做伪证,以证实其没有欠林志雄的款项而是林志雄欠黄人民币50万元,一系列伪证导致林志雄被判刑6年。

  2002年3月31日,黄赐森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作假证的犯罪事实。2003年11月,芗城区法院以妨碍作证罪判处黄赐森有期徒刑3年。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2003年6月,芗城区检察院撤销对林志雄的原起诉。7月,林志雄被取保出狱,此时,他已被关押了4年8个月。

  由于林志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2003年10月,林志雄以非法拘禁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

  法院确认了黄赐森欠林志雄钱,但对于具体的欠款数额,法院认为,由于黄赐森出具的收条无法收集到案,不能认定黄赐森所负债务的具体金额。

  怀疑: 刑警涉嫌滥用职权

  明明是债务人,却变成了债权人,黄赐森怎么有如此巨大的本事,制作出一系列几乎天衣无缝的伪证?其中是否有公安民警因收受财物而与黄赐森合伙制造假证?为什么李继闽独自一人去潮州取证?漳州市检察院侦查人员以及漳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分别对当时的办案人员黄国华、李继闽等人作了调查询问。

  黄国华承认与黄赐森的亲戚林少杰相识,但完全否认了曾收受林少杰的钱物和接受宴请。李继闽同样否认自己在经办林志雄案件时收受过他的钱物。

  专案组还发现了一处重大疑点:林志雄曾向法官提出,1998年10月10日晚,他在逼黄赐森写下66万元借条后,便当着黄赐森的面将原先以黄赐森妻子名义写下的收条撕碎,后来又觉不妥,就将碎纸片从废纸篓中捡出包起保存。11月18日,漳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林志雄,并搜查了其住处,扣押了这包碎纸片,但后来这包碎纸片没有随案移交起诉。

  碎纸片是黄赐森曾经写过收条的重要证据,当时的办案人员为何没有将其随案移交?调查时,李继闽说,负责保管物证的是另一位办案人员和内勤。碎纸片的事他不清楚。

  开庭: 焦点是一堆碎纸片

  由于单人取证、隐匿证据等原因,2003年11月,李继闽被逮捕。

  李继闽案件由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继闽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03年12月24日向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04年2月27日,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继闽犯滥用职权罪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李继闽的妻子在芗城区法院工作,2004年3月9日,漳州市中级法院指定该案由龙文区人民法院审判。

  2004年4月7日、4月21日,龙文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李继闽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案件。

  庭审时,围绕李继闽在侦办林志雄案件过程是否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隐匿证据,造成林志雄轻罪重判这一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10月10日,黄赐森被逼写下借条后,曾通过亲戚林少杰找到黄国华、李继闽商议此事。同月,漳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以抢劫罪对林志雄立案侦查,该案由李继闽与另一民警陈志勇负责办理。在侦查过程中,李继闽违反法律规定,与当事人黄赐森及其律师一同到潮州调取证据,并向证人杨某某制作询问笔录。

  11月18日,漳州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办案人员抓获林志雄,在搜查其住处时依法扣押了“白纸包着的纸碎片(碎纸片上有文字)和微型录音带一盒”。李继闽私自将碎纸片交由当事人黄赐森辨认,黄确认纸片是其写给林志雄的收条,上述物品没有随案移送起诉。后林志雄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6年。在二审期间,承办法官根据林志雄的上诉理由向李继闽调取扣押清单上的物品——“白纸包着的纸碎片(碎纸片上有文字)和微型录音带一盒”。李继闽提供了2张记录纸,其中一张记录纸的反面粘贴着碎纸片,但不是黄赐森写给林志雄、已经撕碎的收条;另一张记录纸的反面写着“此页为包装纸”和一盒断了的录音带,并出具这两项物品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定罪量刑而未移送的说明。2000年8月漳州市中级法院据此认定林志雄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指控李继闽在侦办林志雄案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隐匿证据,造成林志雄轻罪重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继闽辩称自己无罪。针对“徇私舞弊”,辩方说,李继闽在办案前与黄赐森互不相识,没有证据证明李有徇私的动机,李也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关于单人取证,李继闽及辩护律师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李确实是单人取证,但不违法。

  关于隐匿证据,李继闽及辩护律师认为,如果林志雄确实曾将黄赐森所写的收条撕碎,为什么林志雄在归案后,直到一审,都没提到碎纸片的事?二审时法官问他:收条哪去了?他回答:在我家里保存着。说明直到2000年8月,还没有碎纸片的说法。黄赐森是否写过收条?公安机关扣押的碎纸片是否就是林志雄所说的碎纸片?这一切仍扑朔迷离。

  关于林志雄轻罪重判的原因,辩方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黄赐森提供了假证,而不是李继闽造成。

  昨天法庭没有对李继闽案件做出判决。

  (刘丽英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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