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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案纪实:无人问津的囚犯是如何产生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18:15 民主与法制时报

  --------大冶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一起超期羁押案纪实

  □本报专稿/左水坤

  2004年,春天来临之时,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生明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张生明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至此,这起超期羁
押3年多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看守所,超期羁押写报告常委会,研究决定作调查

  2003年5月上旬,大冶市第一看守所专程向大冶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报告。内容如下:

  大冶市人大常委会:

  我所在押人员张生明,男,40岁,大冶市人,住本市金山店镇伏山村。199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关押,同年12月22日因检察院不予批准而予以取保候审。2000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同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3月31日案件移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现羁押大冶市第一看守所。

  在押人员张生明关押期间曾因患急性阑尾炎到大冶市人民医院手术,之后身体素质极差。加之其因长期关押,思想负担重,情绪波动较大。在押人员张生明截止目前已关押了三年多时间,属严重超期羁押对象。期间,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大冶市公安局等办案单位分别对该嫌疑人进行过提讯。但自2001年7月份以后,就无人问津。就此,我所多次向相关办案单位催办案件的进展,但均无明确答复。

  鉴于在押人员张生明关押时间特长,体质较差,思想情绪不稳定,时刻会危及监所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该人员已严重超期羁押,现建议办案单位对在押人员张生明案件速即予以办理。

  大冶市第一看守所2003年5月6日

  这是大冶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后接到的第一份报告。对此,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主持工作的石忠文副主任同其他几位副主任商议,决定先由法工委对张生明一案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再向主任会议汇报。

  调案卷,基本案情见端倪细查访,超期羁押有原因

  在市人大分管法制工作副主任周中书的带领下,法工委及时调来了张生明一案的有关案卷,经查阅,案情事实经过如下:

  1999年12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生明驾驶无牌麻木车从武钢金山店铁矿新村载客至老村。车行至金山占镇伏三村树脂厂门前路段时,伏三村村民张水润酒后无故将被告人张生明驾驶的麻木车拦停,并用木棍将被告人头部打伤。被告人张生明随手夺过木棍并下车,张水润又动手欲推翻麻木车,被告人张生明遂用木棍朝张水润上身打了一棍,后被听到张生明喊叫声赶来的同村村民黄太军扯开。黄太军劝张水润先走,同时劝被告人张生明算了。张水润边走边说要到被告人张生明家打其家人,张生明亦扬言不放过张水润,随后发动麻木车朝伏三村方向(即张水润行走方向)驶去。

  被告人张生明驾驶麻木车将张水润带倒在地,被害人的上衣(夹克衫)挂在张生明的麻木车上。被告人张生明驾至本湾水塘边时,发现有件衣服挂在麻木车上,即随手将衣服扔到塘边。当晚9时许,张水润之妻彭桂英听说其丈夫躺在村宣传栏处的马路上,随后赶到宣传栏处,路过水塘边发现张水润的夹克衫便捡起来穿在身上,之后到宣传栏处将躺在地上的张水润送到武钢金山店铁矿医院治疗。张水润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晚10时许死亡。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张水润右颞枕顶部3.5×3cm表皮挫擦伤,左颞骨线形骨折,解剖发现脑组织挫伤致硬膜下血肿。死者右前额、鼻梁至右颧部、右耳轮、右膝关节、右肘关节、右下肢均有挫擦伤。分析死者身体右侧挫擦伤方向一致,且均属表皮挫擦伤,符合钝性物体挫擦伤。死亡原因为暴力作用于右颞枕顶部,导致硬膜下血肿,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可排除长条状物体损伤可能。同时,被告人张生明供述,并多次承认当晚在伏三村树脂厂路段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斗殴,被人劝开后,他驾驶麻木车在伏三村宣传栏路段与被害人相遇,麻木车将被害人带倒在地的事实。另查明,事发路段不属公安交通管理的路段。

  在案情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张生明超期羁押达三年之久,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带着种种疑虑,法工委走访了相关办案单位及当事人。原来,案件发生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张生明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随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因此案证据难锁定等问题,向黄石市有关部门作了专题汇报。2002年6月12日,黄石市政法系统有关部门联合办公会协调讨论了张生明一案,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张生明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撤回起诉。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大冶市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受害人亲属的善后工作,并告知受害人亲属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大冶市公安机关则认为:如果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必然导致被害人张水润家属的强烈不满,社会负面影响大。2003年5月12日,大冶市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协调讨论了犯罪嫌疑人张生明故意伤害案落实情况,决定按照黄石市政法系统有关部门联合办公会议的意见办理。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主任会,组成人员听汇报谈看法,分析意见达一致

  调查组通过查阅有关案卷,走访办案人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张生明一案的调查报告,并于2003年5月下旬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与会人员在听完调查组的情况介绍后,有的同志认为,张生明一案虽然超期羁押时间长,鉴于黄石、大冶两市有关部门对此案有明确处理意见,人大无需对张生明一案实施监督。但多数同志则认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贯彻实施。张生明一案超期羁押达3年之久,固然有许多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毕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如果对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不闻不问,一推了之,那就是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职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势必要受到影响。经过与会人员的认真讨论,最后形成了对张生明一案的一致意见。

  1、根据《宪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张生明一案实行个案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很有必要。

  2、张生明一案是一起典型的超期羁押案件。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而该案羁押时间达三年之久,有关职能部门应引起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争取早日结案。

  3、对张生明一案如何定性,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处理结果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4、司法机关要通过张生明一案,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清理在押案件,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意见,人大办事机构会后向检察机关发出了督办通知,并要求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就张生明一案的办理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

  协调会,职能部门达共识经审判,三年积案终化解

  接到人大的督办通知后,大冶市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并专门召开了检察委员会会议,大家统一了思想认识,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门班子,再次深入案发地,寻找有关证人,搜索有关证据,并多次提讯犯罪嫌疑人张生明,从而基本上锁定了张生明的犯罪证据。

  有关案情还向黄石市检察院作了专题汇报。

  为了慎重起见,2003年6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中书在人大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主要领导及相关办案人员参加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人大常委会的督办意见,尽快消化此案。会上,调查组向与会人员通报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张生明一案的分析意见。市检察院检察长就办案过程中干警的责任

  心不强、领导重视不够等问题作了诚恳的自我剖析。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也谈了对张生明一案的基本看法。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酝酿讨论,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张生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依据是充分的。司法机关要按法律程序,依法起诉和审判。

  会后,大冶市人大法工委就张生明一案还专门向黄石市人大法制委作了专题汇报。2003年12月,大冶市人民法院对张生明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了公开庭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张生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张生明对自己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庭审,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处张生明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桂英、张清霞、张秋霞、张丽霞因被害人张水润死亡民事补偿36370.30元的一审判决。这起超期羁押三年之久的积案终于消化。

  重实效,社会各界皆认可创新路,个案监督有作为

  大冶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张生明超期羁押一案,在当地乃至黄石地区都引起了很大反响,其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共同认可。特别是在4月初刚刚召开的大冶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个案监督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许多代表一致认为,过去人大常委会在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时,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执法视察活动、述职评议等形式。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大个案监督力度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效果,这正体现了人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落脚点。

  大冶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秦国文对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张生明超期羁押一案深有体会。他认为,过去司法机关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由于思想认识一时难以统一,职能部门相互推诿,导致案件欠拖不决,当事人意见大。人大通过对司法机关实行个案监督,能够督促司法机关消化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这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工作的支持。他表示,今后司法机关要主动争取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切实做到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谈到今后进一步开展司法个案监督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中书认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市进程中所肩负的担子越来越重,只要我们创新思想,开拓视野,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将大有作为。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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