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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大学生告教育部 高校能否勒令退学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18:28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昌平) 学生违反校规被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在人们的印象中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一名已退学的大学生今天状告教育部违法,他认为高校无权让学生退学。在市一中院的法庭上,该学生的代理人与教育部法制办的代理人针锋相对,就高校的法律权限展开辩论。

  今年23岁的朱泓于1999年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沈阳工业大学录取。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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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以朱泓考试成绩不合格为由,以“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强令朱泓退学。

  朱泓认为,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和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均未赋予高校可以将依法招收的学生强行退学的权利。他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后,辽宁省教育厅答复说,1990年时国家教委发布的第7号令对学生退学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沈阳工业大学依据《高等教育法》和7号令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法律依据,对朱泓因成绩不合格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依据正确。对此,朱泓认为,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因其内容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悖,根据《立法法》,7号令中关于退学的规定已经自动失效。此外,《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明确规定,高校以成绩不合格为由让学生退学不属于处分,因此高校无权让学生退学。他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后,教育部维持了沈阳工业大学的退学处分。朱泓遂状告教育部,请求法院撤销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其本科大学生学籍,并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国办大学就读。

  今天上午,教育部在答辩中称,高校有实施学籍管理的权利。在法律的表述上,进行学籍管理与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是两个行为,两项权利,学籍管理就包括学籍的取得与丧失,任何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认为,朱泓由于学习成绩不合格,难以继续完成学业而被学校退学,已经丧失了学籍,只能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后,才能重新取得学籍,其提出由教育部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大学就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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