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执行”加剧“执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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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3:53 北京晨报 | |||||||||
昨天,在房山区法院召开的“执行难”问题研讨会上,该法院法官透露,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确因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的“不能执行”是“执行难”最大的成因。该院法官建议扩大民政救济范围、合理设立司法救济税等方式,对难以得到执行款的当事人给予救济。 调查:执行难难在不能执行 2003年年底,房山区法院在对该院全部执行中止案件的“执行难”成因调查研究中发
在现实中,造成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确无给付能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据房山区法院副院长佟海东介绍,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交通肇事案、讨要抚养费、赡养费以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中,被执行人主要是下岗职工、农民等经济困难人群,在押犯人和肇事司机三类社会人群(详见左边栏)。 办法:设立司法救济税 针对“不能执行”造成的“执行难”,房山区法院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司法救济税等方式,增加对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部分地对被执行人实行“执行豁免”,以解决“不能执行”的问题。 房山区法院建议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对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通过适当扩大民政救济范围、合理设立司法救济税、工商登记预收风险保证金、附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方式,对一些确因案件无法执结而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行救济,以在司法活动中贯彻人文关怀精神的同时,切实减轻缠诉现象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据了解,房山区法院正在计划就此提出一份司法建议送交有关部门。首席记者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