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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被解雇 员工告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3:54 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 赵中鹏)“顶撞上司要解雇”,这看似奇怪的规定,目前已成为众多公司的规章。昨天,被单位解雇的原北京某医学技术公司员工董先生将原单位告上西城区法院,要求确认依此规定作出的解雇不合法,并赔偿其补偿金。

  董先生于2001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2003年9月25日,董先生因工作问题与实验室负责人发生争吵。第二天,公司解雇了董先生,并告知解除劳动协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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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是“对上级顶撞或不尊重的,视情节轻重、性质及造成后果不同,给予警告、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董先生不服,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但被驳回。于是,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则辩称,董先生的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根据奖惩制度解雇了他,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顶撞上司就要被解雇”?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做出判决,也没有确认此规定是否合理合法。但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律师说,类似“顶撞上司就要被解雇”的规定不能说其合理,也不能说其违法,因为我国的劳动法规对此类公司内部的奖惩制度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否合理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工作关系上,领导有权安排员工工作。如果员工不听指挥,而采取不正常的方式处理,上级有权据此解雇员工。但是,如果上级违反规定、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违章作业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员工有权拒绝,上级不应当据此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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