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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4: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8号),成都市下列14个开发区予以保留:

  国家级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成都出口加工区,四川中美(外)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彭州工业开发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新都卫星城工业区,成都锦江工业开发区,新津川浙合作工业园区,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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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开发区,成都武侯科技园区,中国西部鞋都工业园,都江堰科技产业开发区。除上述14个开发区(园区)之外的所有开发区(园区)都是违规设立的,应立即自行取缔,否则将受到严肃查处。凡新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必须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其余各级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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