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人出车祸赔了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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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9:41 天津日报 | |||||||||
司机违反人货不得混载交通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村委会私设路障承担6万元赔偿法官提醒:无偿搭车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不负责任的根据胡然孙永亮张宝玉杨雄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孙永亮张宝玉实习生杨雄)农民王某出于好心,同意熟人刘某搭乘其驾驶的小货车。不料,在经过某村委会设置的路障时,刘某不幸被甩出车外致二级伤残。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司机王某违反有关人、货不得混载的交通法规
家住河西区的原告刘某表示,2002年11月5日,他到位于西青区的亲戚家串门,并在返家时搭乘了被告王某驾驶的柳州五菱小货车。当货车途经西青区某村路段时,由于王某车速过快,加之没有减速,货车在撞到某村私设的路障后,将刘某甩出车外。经环湖医院诊断,原告刘某伤为双额挫伤伴左额实质内血肿,双颞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脑积水等。经鉴定,刘某现伤残等级为二级。刘某的父母均年事已高,需要其进行赡养。刘某认为,被告王某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而被告某村村委会设置的路障,未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二被告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庭上,农民王某一脸的委屈:当天之所以同意刘某搭乘,是因为俩人以前认识,刘某提出要求,他不便拒绝。当天他去市区拉泔水,后车厢上装了4个饲料桶,他便要求刘某坐在驾驶室内。但刘某却执意上了后车厢,并站在了上面。因此,王某认为自己没有收取一分钱,出于好意同意刘某搭乘,于情于理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双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货车不准人、货混载”规定造成,为此,被告王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某村委会私设路障,致使被告王某的车辆经过时发生交通事故,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明知是货车还搭乘,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24万元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