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不合格被迫退学,大学生状告教育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10:3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消息据北京晚报报道,学生违反校规被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在人们的印象中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一名已退学的大学生昨天状告教育部违法,他认为高校无权让学生退学。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上,该学生的代理人与教育部法制办的代理人针锋相对,就高校的法律权限展开辩论。 今年23岁的朱泓于1999年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沈阳工业大学录取。2000年9月,沈
朱泓认为,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和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均未赋予高校可以将依法招收的学生强行退学的权利。他认为,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因其内容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悖,根据《立法法》,7号令中关于退学的规定已经自动失效。此外,《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明确规定,高校以成绩不合格为由让学生退学不属于处分,因此高校无权让学生退学。 教育部称,高校有实施学籍管理的权利。在法律的表述上,进行学籍管理与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是两个行为,两项权利,学籍管理就包括学籍的取得与丧失。教育部认为,朱泓被学校退学,已丧失了学籍,只能通过考试被录取后,才能重新取得学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