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发9号市场警示出售甲醇勾兑食用酒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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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12:1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为确保“五一”黄金周昆明市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昨日,昆明市工商局发出第9号市场警示:严禁用甲醇或工业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否则一经查实,工商部门将对其实行一次性死亡,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示如下: 一、甲醇、酒精、酒类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穴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雪必须合法,严禁转让出租和无证生产、销售甲醇、酒精、酒类产品。二、各类甲醇和工业酒精生产、经销单位必须把甲醇作为一种特殊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三、严禁用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白酒,同时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饮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以防甲醇中毒。四、经销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把进货关,严格建立“三查索证”制度,并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消费者。五、严格市场准入制,经销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以备检查。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将组织联合检查和质量抽检。七、无证照经营、经销不合格白酒或以假乱真的,经抽检证实后,工商部门将实行一次性死亡,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生产者、经营者,将移送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秀霞 石 昌(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