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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伤人 要付沉痛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12:24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付兰荣)今天上午,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天津站前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两名酒后故意滋事的被告人均被判刑4年。

  站在被告席上的张某(39岁)和徐某(41岁),均有盗窃前科。2003年12月19日晚8时许,张、徐二人酒后在天津站一录像厅内遇见了正在休息的刘某。张某上前无故令刘某离开,刘某不答应,二人随即将刘某拽至录像厅外进行殴打。而后,张某又追赶刘某至天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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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理饭店”门外,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偏重。张某和徐某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了如上判决,并判决张、徐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刘某5600余元。宣判结束后,二被告人的代理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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