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贯彻“六条禁止性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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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01:16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日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五条措施进行贯彻落实。 该院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并制成卡片人手一卡,使干警对该规定入耳入脑入心,做到耳熟能详,行之有素,自觉执行;将贯彻执行“六条禁止性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责任制范畴,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强化
链接:《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一、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三、严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提供案件信息;四、严禁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收受钱物,谋取利益;五、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六、严禁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钱物、报销费用。违反规定者,一律先停职,再按检察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陈少欣记者徐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