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欠钱霸占他人车辆该当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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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10: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两个月前,我开车为一个工地送石头,在路过郑州市郊一个汽修厂门口时,车被该厂一个姓李的人抢走,他说我父亲欠他5000元钱。直到目前,我向李某追要过数十次,他不但不还给我,反而让他的同事将车改装后给卖掉了。李某等人的行为合法吗?我该咋办?河南小王 小王: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我国除《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于1998年5月8日联合制定了《公通字[1998]31号》文件,该文对你所遇到的情况有明确规定。 该文件第2条第2款规定:“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处罚。”而《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说,抢劫他人汽车的人已构成了抢劫罪,修车人明知是赃车而帮其改装,并又转卖掉,这种行为构成了共同销赃罪。因此,他们的行为除按《刑法》第263条、第312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应按照“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公通字[1998]31号》)。 那么,你可以根据该文件第15条“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规定,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处理。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董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