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参与者,你准备好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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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5日11:25 哈尔滨日报 | |||||||||
本版撰文/金钢本报记者叶勇戴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交通方面的法律,从制定到即将实施,这部法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不仅因为从以往的违章行为到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其更重要的是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无论是机动车、
以人为本规范交通行为 4月21日,本报记者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纪春林。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纪春林: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二)进一步严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三)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四)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 记者: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相配套,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将如何建立? 纪春林:从目前来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制定的四个规章,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草案将发布实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规定,国务院、公安部、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将分别制定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的办法”、“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等规定。由此来看,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将会是多层次、比较完善和切合实际的。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驾驶员和行人特别遵循的规定有哪些? 纪春林:首先要进一步增强遵章守纪的意识。法律提高了处罚额度,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违章,确定了更高的处罚标准。 其次明确了实行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记者:新的法律对预防交通事故及排堵保畅有哪些实质性内容? 纪春林:一是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金,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确保道路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重新予以定义。三是强调对行人通行安全的保护。四是为确保道路畅通,规范了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 记者:结合排堵保畅工作,我市交通管理部门5月1日后有什么新的举措? 纪春林:在重点抓好交通安全的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排堵保畅工作。具体措施有: (一)进一步整顿交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二)对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的路段、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进一步推广交替通行的让行方式,防止因争道抢行造成的人为交通阻塞。 (四)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对不快速处置的,将依法严格处罚。 记者: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广大交通参与者有什么希望和要求? 纪春林:道路交通活动与我们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工作都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上班、购物,还是旅游、走亲访友,每时每刻都会参与到道路交通活动中来。作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我们真切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领会法律的实质精神和具体内容,从而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做到知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市民,为改善哈尔滨的交通状况,创建文明的交通环境,全面提升哈尔滨的城市面貌共同努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