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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04:4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此次宪法修改共有14处,其中3处是直接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的。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新时期民营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更加完善了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政方针,对私有财产的立法保护力度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这将极大地调动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带来了又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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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建立自治领域的前提,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体系有三层结构: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补偿条款。这次修宪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修改全面体现了这一精神。一是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权宪法原则,确立了私有财产权在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突破了仅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给予保护的局限,对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诸如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之类的权利一体保护,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三是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一方面,区分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不仅具有宪法层面的意义,而且将为制定物权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征收、征用制度,确立了宪法依据。另一方面,确定并完善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即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使私有财产免受代表公共利益行使意志群体的非法侵害。

  将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反映了对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认识和保护的深化,是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营经济、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明晰。财产的内容越充分,财产归属的对象越明确,财产的利用效率就越高。把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使个体、私营企业、各类民营企业的所有权人感到产权更安全、待遇更公平,就会更加重视长远谋划和扩大投入,就会更好地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使所有权人更为重视自己的信誉,关心未来,回报社会,从而促使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问题。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加快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步伐。私有财产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以确定物之归属,明确人己之分界,可以达到防止纷争的目的。同时,也有助于强化公民主体权利意识,有助于建立一个廉洁、统一、高效、透明开放、讲究信用的政府和行政管理体制,促使公民遵纪守法,忠实履行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从而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三是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不同财产保护力度有差别所造成的种种弊端。我国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主要问题包括:政府征用范围过宽,公益目的不明确;补偿不及时,甚至不合理;政府税收决定行政性较强,作为被征收对象的私营企业或个人缺乏参与税收立法的机会;行政罚款数额较大、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高等等。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司法不公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在行政执法中,也存在着个别单位和人员利用行政权力任意干涉民营企业的经营,不法摊派、乱收费等侵犯私有财产权益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受平等法律的约束不习惯,随意改变甚至单方废除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国企租赁合同,随意“剥夺”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使私有财产获得更为根本的、宪法层次的保护,必将引起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财产权保护的革命性变革。因此,这次修宪,是我国法治的里程碑,也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里程碑。它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把全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方针政策上来,进一步消除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集中开展学习和实施宪法的活动中,联系实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应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一,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私有财产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政观念。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特别是要让宪政观念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切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观念,时刻用宪法来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论和行动,避免违宪的事情发生。彻底破除重国有轻民营的观念,冲破看成分、看性质、看姓“公”还是姓“私”等旧框框,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偏见、歧视和限制,冲破传统计划经济、小农经济的束缚,真正形成一个思想解放,积极倡导、鼓励、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

  第二,根据修改后的宪法抓紧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私有财产与其他财产权利的同等化和平等化。当务之急,应抓紧制定一部相对完善的民法典,包括和私有财产保护直接关系的物权法,对限制、征用和剥夺私有财产的实行条件、法定程序及其相应的补偿作出具体、详细规定,尤其要对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目的之实的征用私有财产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还应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并购的法律规范,依法保障正当兼并行为的投资权益,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间投资经营者的权益和义务。尽快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执法法,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的行为方式,建立、健全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应采取措施,对发展民营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给予法律保护,以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竞争结果。

  第三,要按照修改后宪法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鼓励,就是对民营经济在认识上“放胆”,政治上“放心”,发展上“放手”,政策上“放宽”;支持,目前要着重在市场准入、融资便利、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方面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主要是加强政治引导、法律引导、政策引导、市场引导和文化引导。监督和管理要依法到位。要把党的领导、执行法律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宽松和谐有力的监督体系,重点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经济收入的使用方向以及企业家对待员工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要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公开透明运作,减少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或越权操作。政府履行职能要由简单放开向积极引导转变,向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转变。各类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遵循宪法精神,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公平竞争,正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民营企业人士要更加自觉地学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持在法制轨道上,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努力把自己的企业做强做大。

  宪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很快可以看到,国家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会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坚持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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