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集体腐败的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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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08:46 中国青年报 | |||||||||
肖晖 据新华社报道:从1999年以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等在内的13名法官,先后多次勾结受贿,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4月7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做出一审判决,这一窝案的涉案人员至此均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集体腐败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令我久久不能平静。在明显的窝案、串案的背后,我看到了公平和正义正遭受着蹂躏,看到了司法的公信力正在丧失,看到了法律的尊严正受到戕害。 这一事件的背后,折射出对法院的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们应当思考的是,法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和制度构建之间的关系。 从武汉中院落马的法官来看,大多是处级以上的干部,这是很耐人寻味的。看来,腐败和权力的大小是成正相关的关系,哪里有权力,哪里才有腐败的机会。这使我想到法院的权力结构是不是出了问题。例如,法院副院长为什么可以寻租?无非是他有权力罢了。但他为什么有权力,则是制度不合理造成的。本来,法院是一个个人负责的地方,强调的是法官个人负责制。在国外,法院院长是起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的作用,对具体案件没有什么决定权。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根本不同之点在于行政机关是上传下达,讲究的是“层级制”,下级要服从上级,体现的是效率;而法院所讲求的是法官之上无法官,体现的是公平。因此,我们应当取消法官的行政级别,让所有的法官都只有一个称呼:法官。 再进一步,我们能不能取消目前正搞得如火如荼的审判长选任制呢?审判长选任制在我看来,是在新的形势下制造法官之上的法官的又一个新版本。我不怀疑改革决策者的初衷,但实际运行所造成的二庭长现象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本来审判长应当是合议组织中临时充当协调管理的人,但审判长选任制将之固定化,并赋予他相应的权力及岗位补助后,无形中就拉大了审判长与其他法官之间的差距,造成了法官之上的法官这种新现象。在实践中,由于审判长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及很大程度上案件的决定权,这就导致了有求于法院的当事人腐败目标日益明确,即把审判长搞定就相当于成功了百分之八十,几乎可以说弹无虚发。换言之,审判长在被推上这个位置的那一天起,就要天天面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考验。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固定审判长,让他们天天接受糖衣炮弹的煎熬呢? 总之,我理想中的状况是,没有法官愿意当庭长、院长,而更愿意作一名真正的法官;人们尊重法官,是因为他们的学识、人格魅力,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权力。让我们期待这一天吧。(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