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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审理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10:55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4月16日,来自四川的洪雅农高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状告我省某种业公司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洪雅公司称,2003年6月18日,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在云南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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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杂交水稻新品种“D优527”的一切权利。2003年12月,原告在我省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大量销售“D优527”。后原告经调查认为,被告曾于2002年与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仅限2002年度的生产、销售”协议,该协议在2003年已经失效,因此被告2003年的销售行为属非法。另外,原告称,“D优527”在云南的栽种面积达32.8万亩,春耕时期用种量应为50万千克。但是今年一季度,该公司在云南只卖出不到2万千克种子,直接经济损失近300万元。原告称,为保护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据了解,本案是昆明中院审理的第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因此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专门的法律保护。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此类案件如何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往往又是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本案被告涉嫌违反国家《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就违法生产种子产品。因当时对法院和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没有对两被告进行民事制裁,只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写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追究它们的法律责任。根据现在最高法院有关的解释精神,在案件的审理中,只要行政机关尚未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院直接可对其进行民事制裁。

  李文静(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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