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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告老板索赔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1:45 辽沈晚报

  昨日,女青年郝延红将自己的老板告上法庭,索赔28.8万元。一年前她赴上海一家软件公司任经理时,只因公司员工销售盗版软件,她竟被上海警方送至收容遣送站,羁押了24天。事后,饱受屈辱的郝延红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苦等5个月后,她终于获得了国家赔偿。郝延红认为,当初如果老板拿出150万元的保释金,自己就不能遭受非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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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9时,记者在法庭上见到29岁的郝延红身穿淡蓝色的职业装,仍是一副职业经理人的打扮。她曾经做过一个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的民企副总。被告沈阳瑞峰超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就是她的老板,没有到庭。

  郝延红及其代理人表示,2003年1月,被告因工作急需借调原告到其在上海的公司任经理。郝延红到达上海的第4个工作日,因公司员工销售盗版软件,她被徐汇公安分局警员带回公安局。32小时后,郝延红被送到徐汇区收容遣送站。2月14日,被关了24天的郝延红获释回沈。在此期间,被告曾多次接到上海警方的电话,要求去上海做笔录。上海方面的公司也打来电话,要求交纳150万元的保释金,交纳后郝延红可被警方释放。但被告为逃避责任,从人间“蒸发”。

  倍感冤屈的郝延红事后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当年年底,徐汇区分局派警员将两份《决定书》送到她手中,上面确认徐汇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将郝延红羁押于收容遣送站的行为违法。郝延红获得国家赔偿金1187.52元。

  洗清了不白之冤后,郝延红再次拿起了法律武器。她说:“我从收容遣送站出来后,老板当面承诺,我可以带薪休假,并答应给我精神损失费20万元。当时老板娘还给我写下了欠条,但至今他们也未支付钱款,连基本工资也未支付,致使我一年多来没有经济来源。”为此,她要求被告赔偿包括2003年全年工资及损失28.8万元。

  被告的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因为2002年8月31日双方对工作进行了交接,视为解除了劳动合同。9月,原告离开被告去了广州,2003年1月原告去了上海。对原告的遭遇,被告深表同情,但那不是被告造成的。郝延红及其代理人否认了这种说法。对于调解,被告方面不同意。

  主任记者 王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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