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被判赔礼付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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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7:1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颜斐)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汤加丽就其侵犯摄影师张旭龙39幅摄影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赔礼道歉,同时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 张旭龙称,《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以下简称《写真》)版权页署名“汤加丽著”,侵犯了他的署名权。汤加丽改动了自己拍摄的39幅照片,侵犯了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汤加丽至今未向他支付报酬。张旭龙要求汤加丽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
汤加丽辩称,她是在征得张旭龙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摄影作品并进行改动的,作为《写真》一书的汇编人,她依法享有署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汤加丽依法享有著作权,张旭龙作为《写真》摄影作者的身份在书中已经得到体现,因此汤加丽并未侵犯张旭龙的署名权。汤加丽擅自对39幅摄影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和道具进行剪裁,侵犯了张旭龙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就此向张旭龙赔礼道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