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义”终享“十三香”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7:1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首席记者赵中鹏)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独享“十三香”商标。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随后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后驳回其异议申请。后商评委又裁定永兴调味品厂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永兴调味品厂于是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市一中院一审认定“十三香”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非通用名称。永兴调味品厂不服,上诉至市高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