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将对爬楼“自杀”者给予治安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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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12:1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西安4月26日电(季晓宇、陈静)攀爬公共设施、以自杀相威胁来维护个人利益的现象近期屡见不鲜。今后,在西安这种妨碍公共利益的过激行为将根据违法情节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西安市公安局于近日向下属单位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对攀爬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通知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攀爬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要挟他人。这种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通知要求,对此类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外,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