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制止盗窃案遭殴打 公交“沉默”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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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0:37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朱泳武 通讯员 李新卫) 市民何金生因在公交车上制止盗窃案,遭到歹徒殴打,而司售人员却未加阻止,也没报警。何先生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已调解结案。 去年11月12日上午,快递员何金生在水产路搭乘淞安线公交车。中途,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乘客突然大叫:“我的钱包不见了!”何金生见旁边一小青年正往屁股底下塞钞票,
失主下车后,那名小青年站起来盯住何金生。而何金生也不甘示弱,与他对视一番后说道:“你应该被抓去坐牢!”司售人员随即摆手示意何金生就此打住。不料,旁边有一人突然出手,一拳打在何金生眼睛上,同时围上来三人对何金生一阵拳打脚踢。此时,车上所有人包括司售人员在内都默不作声,也无人报警。 事后,在找宝山巴士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后,何金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经过宝山区法院调解,最后被告同意按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8915元,另外考虑到原告生活困难,一次性补偿8000余元。 庭审焦点 司售人员有没有“不作为”? 何金生的律师:何金生被打时,司售人员不仅没有给予直接帮助、没有报警,而且也没将车开到附近的治安警亭。司售人员未按合同法要求进行“尽力救助”义务,明显属于不作为。 公交公司:事发时,司售人员都曾作过劝阻。况且,售票员是一名女性,面对四个歹徒又能怎样?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司售人员怎样才算有作为,因此公司已尽到救助义务。 何金生是否属“见义勇为”? 何金生:自己在公交车上抓小偷,完全是义举,现在被打伤,小偷不知去向,公交公司应为司售人员的沉默负责。 公交公司:打何金生的四人不知去向,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还钱给失主的人是小偷。此人也有可能只是捡到钱包的贪小者。如果是这样的话,他被何金生责骂,肯定会激怒。何金生挨打是因为他冤枉了别人,而不是见义勇为。 专家说法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严励教授:尽管此案以调解告终,法院并未就是非曲直作出裁判,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当乘客何金生受到不法侵害时,公交司售人员有义务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乘客购票上车,就与公交公司之间达成一种运输合同,司售人员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抵目的地。本案中,即使那几名打人者不是小偷,其殴打原告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司售人员没有理由不采取措施制止。 对于公交车上的盗窃活动,人们担心仗义制止会遭报复,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每人都能在关键时刻勇敢站出来,不法分子也就不会如此肆无忌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