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合伙买飞机续:飞不起来的飞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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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2:09 央视《法治聚焦》 | |||||||||
近日央视《法治聚焦》播出了节目《飞不起来的飞机》,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河南省的三个农民合伙购买了一架飞机,准备开办空中旅游,但飞机还没上天,就被紧急叫停。我们今天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的范愉教授,一起关注这一事件。先来看记者的调查。
小片 解说:在河南省浚县的菜园村,农民路瑞山给周围村民的印象是,有经营头脑,敢想敢干。在一个夏天,路瑞山和和同村的两个伙伴一块到北戴河旅游,那一趟行程让他们三人大开眼界。 同期:(路瑞山) 我们在那转了有两三天,在我们几天在那里的时间,有三四分钟就能飞一圈,收费高,他那个是一个人一百,一个人飞一次一百,三四分钟飞一圈,感觉这个效益不错。 解说:受北戴河旅游的启发,路瑞山动起了买飞机的念头。因为浚县有几处文物古迹,而且每年的正月还会举办古庙会,来此观光旅游的人多达十来万。路瑞山和两个伙伴觉得,家乡的这些旅游资源大有可为,于是三个人东挪西借,凑了82万元钱从沈阳飞机厂买回了一架崭新的国产民用飞机。 同期:(张超) 飞机一共就是一千斤多一点,相当于家里面一个农用三轮车那么重,那打开看看好吗,这个应该是主驾驶位,对这边是主驾驶位,那边是副驾驶位,后边还可以坐两个人。 解说:飞机买回来了,三人又花了近十万元在村里修了一条飞机跑道,并聘请来了飞行员,还请人设计制作了飞机票,2004年的1月,路瑞山三人精心筹备的飞机观光旅游准备开张了。 同期:(路振学的弟弟) 很多人来看,就是这边有人,只要是这地里边有路可以行走车辆的地方基本上都站着人,还有这麦田里站的也是人。 同期:(张超) 预计每天最少按30架次来说吧,这每天是4500块钱,一个月里这就是10万多块钱。 解说:路瑞山三人满心欢喜的憧憬着这架飞机能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回报,然而令他们想不到的是,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听到他们开办空中旅游的消息后,要求他们立即停飞。 同期:(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美) 我们联合组织了一个调查组在2月1日我们去浚县进行了一个实地的调查,认定浚县这个农民,买飞机搞空中游览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个违法飞行。 主持人:范教授,首先确实很佩服这三个农民,真是敢想敢干,把这个飞机买回来了。但是现在我们注意到有这样一个问题,买卖飞机能跟平常买卖汽车,买卖自行车这种交通工具一样,能进行这种买卖吗? 范愉:我们国家有《民用航空法》,重点主要是在于对航空器的这种使用,用于民用的这方面的使用,和它的管理进行限制,但是对它的买卖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 主持人:确实个人只要花钱能够买到飞机。 范愉:对,应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因为用于各种各样生产经营方面的民用飞机,它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了。所以,作为一种商品,作为厂家在应顾客的需求进行订购的情况下买卖的情况下还是属于合法正常的。 主持人:接下来就是第二个问题,飞机买回来了,那么像他们属于个体经营,能经营这种飞机观光旅游的项目吗? 范愉:那是不行的,我们国家《民用航空法》规定,现在航空有两类,一类是公共航空,像各大航空公司办的我们说的民航班机等等属于一种公共交通工具一样。另外一种叫通用航空企业,主要是指用于各种各样生产经营,比如海上石油的服务,紧急救险、科学实验,等等,现在这种行为已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了,对于这一类的企业叫做通用航空企业。这一类的企业必须经过一个非常严格的注册。按照民用航空法是由国家民航总局来统筹进行管理的。所以,在咱们国家内凡是涉及航空方面的任何方面的,在我们国家凡是涉及航空类的这样的问题,都由国家民航总局来总体来进行管理。包括这种经营的合法性,批准审批等等。所以,要是假如说你搞空中游览,它本身属于通用航空的一种类型。它首先你必须得注册一个,依法设立一个叫做通用航空企业,没有这些审批程序,那么这样一种经营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主持人:看来,当地有关部门对路瑞山等三人开发的这个空中旅游勒令禁止,也是有法可依,那么路瑞山他们接下来会怎样呢?再来看记者的调查。 小片 解说:面对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紧急叫停的决定,路瑞山三人焦虑万分,这架飞机已经让他们欠了一大笔外债,如果飞机飞不起来,三家人的希望都要破灭了。 同期:(路振学的父亲) 当时买飞机我还有顾虑,因为这是价值百十万的东西,是不是,三个人叫倾家荡产了。 主持人:现在这三个人遇到这个问题,凑了80多万块钱,再加上后来弄跑道,印飞机票,请飞行员这么多花费都花进去了,现在叫停进行不下去了,现在他们要减少这种损失怎么办? 范愉:实际上他们主要问题是在筹划这件事情之前,缺乏一个对法律全面的了解。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本身也是法治经济,任何一种市场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如果你不做法律上事先的检讨,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的话,实际上你就不得不承担投资的风险。从目前来看他的处境非常困难,因为我们知道他拥有飞机的所有权,这是没有问题的。所有权是合法的,但是他不具有经营权,也就是他没法使用这个飞机。现在这个问题确实处理起来出现了困难,至少有这么几个可行的办法,首先他在购买飞机的时候,因为存在着重大的误解,对这个飞机买来之后使用的可行性完全是一种错误的判断,他可不可以跟这个飞机制造厂商进行一种协商,确实承认是自己的一种重大误解,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了这样一个目前的买卖行为无法产生它应有的效益,希望能够解除合同,承担违约的损失赔偿。这是一种方案。但是如果在对方坚决不肯同意的情况下就比较难了。第二,用他的资产冲抵银行的贷款,比如把飞机卖出去,债主拿到飞机以后由债主决定飞机怎么处分。第三种当然最为理想的方式,就是说由于他完全不具备继续经营的可能性,他能否寻找一个已经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跟它进行协商。比如说把这个飞机作为一种投资,投入这个航空企业,由它们来比如说给它一定的回报,或者就作为一种股份。将来这个航空企业将来盈利中就按照股份获得它应有的利润,这种情况也可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主持人:这个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出现了这样的结果,让人感觉有点啼笑皆非,但是仔细想一想又有沉重的感觉,因为毕竟这三个农民是凭借自己的智慧,想着将来能够干出一番事业,能够获得一定的盈利回报,但是由于对相关的法律不了解才出现了这样的事件,您觉得这样的事件给以后类似搞这样事情的人带来什么样的借鉴? 范愉:我们以前有一个误区,要有法律意识就是要掌握很多法律知识,像航空这样的知识一般人不容易掌握,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你在投资也好或者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之前,你应该向有关的法律专家提出咨询,了解它在法律上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然后才能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并且避免事后的纠纷。再一个我们过去的误区,老认为法律意识高就知道维权打官司,实际上事先规避风险了解法律,要比事后再去想怎么补救更重要。 主持人: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更重要。 范愉:对,首先要了解行为的合法性和事先防范法律上的风险这样一个基本的观念和意识。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范教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事商品交易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否则就有可能吃大亏,像飞机这样的特殊商品,在交易活动进行之前,就更应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