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受伤 学校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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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5:56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陈海滨 宁波晚报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5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针对的人身损害问题是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记者昨日专门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孩子在学校里与同学打架造成骨折,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若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夜间骑电动自行车,车轮陷入无盖窨井,人跌伤了,找谁索赔? 答: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问: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能得到哪些赔偿? 答:5月1日之后遇到这种车祸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构成工伤,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司法解释,伤者也可以向交通肇事责任人索赔,交通肇事责任人所作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额度时,差额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 问:我的雇工运钢筋时把人家刮伤了,人家要赔钱应找他还是找我? 答: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问:在银行取钱遭劫,是否可以向银行索赔? 答:是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民在宾馆、酒店、银行等场所消费时受损,经营者若在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我朋友为制止一伙坏人在街头故意伤害他人,被坏人捅了一刀,但坏人逃走了,他能向获救者提出赔偿吗? 答:你朋友见义勇为,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而案件未能侦破,他可以向获救者要求适当补偿,如果抓住了犯罪分子但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你也可以要求补偿。因为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赔钱标准有所调整吗? 答: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200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7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463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显然,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较高,也更合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一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一倍多。根据2003年的统计,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463元,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104630元;而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277元,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85540元,这一计算方法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方法提高180910元。此外,还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