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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卷入杀人案 无罪“死囚”申请45万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13:53 北方晨报

  2002年8月2日深夜,在辽河油田钻井二公司固井公司公寓发生一起杀人案,然而,当时公寓的作更夫陈康友却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卷进这起案件之中,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从此他的生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2002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依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判其无罪。经历了4个多月的羁押,陈康友被取保候审回了家。然而事情却没有结束,在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又提出抗诉,2003年11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事情终于完结了,然而,被突如其来的苦难折磨了一年多的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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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已经心力交瘁,他要为自己遭受的一切讨一个说法,日前,陈康友依照有关法律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了总额为4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昨日,记者采访了这个经历了从自由人到“死囚”,又从“死囚”变成自由人的陈康友。

  丈夫:“我‘杀人’了”

  今年33岁的陈康友是辽河油田钻井二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当记者采访时,坐在对面的陈康友一开始几乎一言不发,他的妻子杜春萍告诉记者,以前的陈康友就是一个老实巴交不愿说话的人,经历过这些事后,他便变得更加沉默寡言了。

  2002年8月2日深夜,辽河油田钻井二公司固井公司公寓发生一起杀人案,在公寓内暂住的一个名叫王文举的男子被人勒死在自己屋内。当时陈康友是钻井二公司固井公司的更夫,正是这个案子让陈康友的生活发生了改变,陷入了磨难之中。回忆起往事,陈康友的面部透出复杂的表情。“我是在第二天早上才知道王文举被杀的事情,就在他被杀的那天晚上,我还被他拉出去一起喝过酒。”在得知王文举被杀时,陈康友不禁慨叹人生的无常,怎么一个人说没就没了。

  然而让陈康友没有想到的是,8月6日下午,改变其生活的事情发生了。“当时我正在楼下看别人下棋,突然来了几名警察,给我戴上手铐,就把我拉上警车带到了辽河公安局。他们让我如实交代事情,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且……最后,迫于‘压力’,我不得不含冤违心‘承认’了他们所说的杀人经过。”顺理成章,陈康友成了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并于8月7日被辽河公安局刑拘。当日下午,辽河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又一次讯问,在讯问中,陈康友还是实话实说。“当时,办案人员听我‘翻了供’对我便很不客气,我实在受不了了,就从三楼跳了下去。”不知是不幸还是幸运,陈康友没有死成,但双腿却多处骨折,随后,警方将其送到了辽河油田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脚胫腓骨联合粉碎性骨折,右脚跟骨骨折。“没有死成,还多处骨折,然而我却只住了10天院,在第十天,我手术的刀口还没拆线的情况下,公安局就将我送到了看守所。”

  2002年8月19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批准,陈康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执行逮捕。

  妻子:“我不相信他杀人”

  回忆起往事,陈康友的妻子杜春萍是感慨万千,今年也是33岁的杜春萍那时是固井公司食堂的一名工人。“王文举被杀的事情人们都知道,但说是我们家陈康友杀的,我怎么也不会相信。陈康友平时很老实本分,也很正直,在路上遇到不认识的小孩哭他都会哄一哄,说他杀人,我一点也不相信。”说起这些话来,杜春萍是一脸的激动。“8月6日那天,在他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我一点也不知道,当日下午4时多,我下了班回家,虽然在楼下遇到了很多邻居,但没人和我说什么。回到家中我便开始做饭,这时听到有人在开我家的门,我还以为是陈康友回来了,打开门一看,原来是警察,说是要问我些情况。而后,还有人到我家搜查,直到晚上10时多,我才知道公安局将陈康友带走了,说是了解情况。第二天在公安局,我才看到了他。”而在此之前,杜春萍对丈夫发生的事情是一无所知,也不知道丈夫已经变成了杀人嫌犯,直到见到了丈夫,她仍然不相信丈夫会杀人。

  “当天下午,公安局的人正在向我了解情况,我就看到从楼上掉下来一个东西,‘扑通’一声摔到地上,正在做笔录的警察说声不好就往外跑,我也连忙跟了出去,一看地上躺着我丈夫,已经没有了知觉,而后警察将他送到了医院。”陈康友当日的举动更坚定了杜春萍的信心,丈夫陈康友不会杀人,于是杜春萍为丈夫请了律师。接案的是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凤荣律师,当时所有的“证据”都对陈康友不利。

  陈康友被关进了看守所,外面的杜春萍的日子同样不好过。为了不让自己10岁的孩子受到影响,杜春萍将孩子送到老家通辽读书。2002年9月29日,公司全体职工大会在杜春萍工作的食堂召开,会上,有人点名说陈康友杀了人还拒不承认。杜春萍听到这个消息,精神一下垮了下来,精神恍惚地回到家,找出家中的安眠药全部吞了下去。“可能是命不该绝,当时班上的好心工友见到我回家前的表现,怕我出问题,就在我走后通知了我婆婆,在我吞下药后不久,他们就赶到了我家中,将我送到了医院。”

  检察机关:他构成故意杀人罪2002年8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向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中称,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表明:2002年8月2日晚11时许,被害人王文举(男,凌海市锦抚水泥厂车队押车员)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回到其暂住的钻井二公司固井公司公寓,又纠缠该公寓更夫陈康友陪其到烧烤城喝酒,其间,王文举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陈康友未予帮忙。在返回公寓途中,王文举反复嘲讽陈康友无钱无能,做人不够意思,打架不帮忙。回到公寓后,王文举让陈康友为其烧水洗澡,并继续奚落陈康友。此时,被告人陈康友因自己脱岗陪王文举喝酒反遭他长时间讥讽辱骂,对此心生怨恨,便产生杀死王文举的恶念。

  被告人陈康友见对面屋内王文举背对着自己坐在床上,便拿出锻炼用的跳绳进入屋内,乘王文举不备,用跳绳勒住其脖子,随手又绕一圈,并将王文举拽到床上,用腿顶住其后腰,用力将被害人王文举勒死。被告人陈康友回屋放好跳绳后,惟恐被害人没死,又回到王文举的屋中,从墙上拽下一段白色带插头的电线,紧紧系在被害人脖子上,并在后面打个死结,随后拿走被害人王文举的人民币一百余元、三星手机一部、充电器一个、存折一个,破坏现场后离开房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文举是在醉酒状态下被他人用绳索绞勒颈部造成窒息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康友目无国法,公然行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提起公诉。

  一审:陈康友没有罪

  2002年10月11日,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认为,指控陈康友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称其杀人动机为王文举的长时间讥讽辱骂,使他心生怨恨,动了杀机。他用自己锻炼时用的跳绳勒住其脖子,又绕一圈,又拽倒在床上,将其勒死。回屋后放好跳绳,惟恐王没死,又返回从墙上拽下一段白色带插头的电线,系在被害人脖子上,并拿走王的三星手机、充电器,存折及100多元钱,破坏现场后离开。

  当日的庭审中,陈康友当庭否认自己杀了王文举,他的代理律师高凤荣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人针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及证据材料,当庭提出了本案中存在的相关疑点和问题。即法医鉴定书说明用刑侦人员提供的跳绳可以形成被害人颈部勒沟一节,是以被告人交代的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实际伤情对号入座,鉴定方法不科学,并且该跳绳经鉴定没有检验出人体的D NA成分,被害人脖颈上所系电线也未检验出陈康友接触的痕迹。另外,辩护律师认为指控被告人陈康友杀人动机、被害人醉酒情况下被勒死等证据不充分。而且,被害人死亡时身上的存折和现金以及被害人左眼睑伤情等没有查实。所以,指控陈康友犯故意杀人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也不充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康友在侦查阶段承认杀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红色跳绳没有检出陈的人体D NA成分,不能作为定案的凶器物证使用;现场提取的死者脖子上的白色电线未检出被告人痕迹,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现有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具备充分的排他性,得不出证明被告人陈康友有罪的惟一性结论。因此指控被告人陈康友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充分,依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判决陈康友无罪。同年12月24日,陈康友被取保候审回家。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陈康友无罪,陈康友回到了阔别四个多月的家中,然而事情却仍然没有结束,在一审判决他无罪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抗诉书中称,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陈康友一案判决陈无罪的判决有误,并提出了理由。检察机关认为,认定被告人陈康友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陈康友定罪处罚。所以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抗诉。

  2003年11月5日,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书。省高院审理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原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康友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充分,依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判决被告人陈康友无罪并无不当。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陈康友:“谁为我的折磨负责”

  省高法的终审裁定使陈康友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做人了,然而这一年多来他所受到的精神及肉体上的折磨让他心力交瘁。跳楼造成的多处骨折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导致左脚踝关节长死;在法院没有下判决书前,单位在全体职工大会上点名说他杀了人;爱人承受不住压力,喝药自杀,幸亏抢救了过来;孩子被迫转到通辽上学,父母上火病情加重……这一切将他原本平淡美好的生活搅得一塌糊涂。

  今年3月1日,在多方的努力下,陈康友回到了原来的岗位上,然而,他却再也没有笑过。两年多噩梦般的经历,让年仅33岁陈康友变得苍老了许多,在这段日子里,还有不明真相的人对着他指指点点,经受了诸多折磨和打击的陈康友决定要讨个公道。今年3月23日,陈康友依照有关法律向辽河公安局、辽河省人民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总额为45万余元。

  昨日,记者在采访陈康友时,他说,从一个自由人成为了“死囚”,又通过法律成为了自由人,这个过程让他经历了很多别人都无法想象的事情,通过这个过程他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因为法律还了他的清白,所以他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所遭受的一切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但他不知道自己争取赔偿的路还有多长。

  (北方晨报任传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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