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长强暴少女轻判续:法院责任人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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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02:5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福州4月29日电 对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的一审法院相关责任人,近日受到了党纪处分。 今年3月2日,福建周宁县法院以强奸、妨碍作证两罪一审并处被告人陈长春有期徒刑3年。检察机关认为法院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本报于3月15日独家披露了这一案件,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领导的高度重视。3月23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改判,对
宁德市纪委日前对周宁县法院相关责任人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给予院长江祖玲、分管副院长陈木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本案主审人、刑庭庭长阮金钟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刑庭副庭长兰祖云党内警告处分。 这一处分决定认为,院长江祖玲、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在讨论陈长春案件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对造成该案重罪轻判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原刑庭庭长阮金钟作为此案一审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接受在法院工作的被告人妻子陈丽芬的礼物和宴请,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刑庭副庭长兰祖云身为本案合议庭成员,接受被告人妻子陈丽芬的宴请,在合议中未能坚持原则,对造成错判负有直接责任,对上述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宁德市中级法院昨天宣布了对周宁县法院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对参与陈长春案讨论的其余5名审判委员会委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对该案另一名非中共党员的合议庭成员何祥贵以及参与说情的法院干警陈丽芬(被告人陈长春之妻)、宋先贵3人,责成周宁县法院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另据透露,有关方面还将依照相关任免程序对周宁县法院主要负责人作出政纪处分。(记者陈强 通讯员司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