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井盖伤人事故责任查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06:34 黑龙江日报 | |||||||||
四单位承担责任,遇难儿童家属获赔偿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本报29日讯今日,记者从哈市“3·23”事故联合调查组获悉,“3·23”井盖伤人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内蒙古赤峰市八一新型建材总厂承担主要责任;哈市兴盛物资经销公司、哈市园林新技术公司、哈市马家沟综治办承担重要责任。遇难八岁儿童家属已经拿到赔偿金。
“3·23”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法制办等9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各成员部门经过跟踪追查,认定“3·23”井盖伤人事故是一起因生产、销售、采购、安装劣质井盖及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和管理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事故联合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的责任予以认定:内蒙古赤峰市八一新型建材总厂生产劣质复合材料井盖是导致哈市“3·23”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哈市兴盛物资经销公司在没有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经销劣质井盖产品,应当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哈尔滨市园林新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风铃园”工程的施工单位,采购无合格证的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应当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马家沟综合整治园林指挥部作为工程建设组织机构,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发现内业资料缺欠问题,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哈市马家沟综合整治管理办公室作为设施管理单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铃园”内井盖隐患,应当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 事故联合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厂家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八一新星建材总厂,提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司法机关对该厂已于1999年破产解体原法人代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带“3·23”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经销单位哈尔滨市兴盛物资经销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原单位法人代表经济赔偿责任;对负有重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哈市园林新技术有限公司,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该企业资质,并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单位马家沟综合整治管理办公室,由哈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哈市相关责任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关于遇难儿童赔偿问题,事故联合调查组已与其家属达成协议,有关责任单位已向遇难儿童家属支付赔偿金。(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