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19”特大沉船事故责任人被判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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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16:13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4月30日电(记者李永文、周衡义)拿人民生命当儿戏,冒雾行船操作不当造成52人死亡失踪的“6·19”特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涪州10号轮船大副张兰海,日前被重庆涪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3年6月19日8时,涪州10号轮船载客64人,由船长刘某(沉船后失踪)驾驶,大副张兰海担任瞭望,从重庆市长寿区卫东港冒雾下航,行至涪陵区蔺市镇牛屎啧3号红浮附近,
法院调查确认:发生事故的双方在突遇浓雾的情况下,冒险航行,未保持正规瞭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操作,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事故双方的损失程度及违章行为,涪州10号轮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其直接责任人张兰海应受到刑事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