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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记录:一个死刑犯的年龄谜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23:26 央视新闻频道《社会记录》

  一个死刑犯的年龄谜团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4月30日23:40首播

  主持人阿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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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这有两份通知书,看之前,我想提醒您,他们可能会让人不愉快,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是两份比较特殊的死亡通知书,是法院通知罪犯家属领取骨灰的通知书。

  两份通知书的内容大致相同,来看第一份:

  罪犯高攀因犯抢劫罪,经依法判处死刑,已于2004年2月26日执行枪决,尸体已予火化,家属可持本通知书于2004年3月26日以前携带火化费700元到火葬场领取骨灰。

  日期是2004年2月26日,就是执行死刑的日期。

  主持人阿丘:

  通知书是寄给罪犯父亲的。可恰恰因为罪犯,就是高攀当年所犯的命案,他的父母几乎没办法在本乡本土继续生活,只好带着小儿子流落他乡,这是后话。

  总之,接到通知书的是高攀的祖父,64岁的高白雪。

  解说:

  高攀犯案之后,只有他还住在原来的家里。

  接到通知书后,老人悲痛欲绝,可他的女儿,也就是高攀的姑姑却告诉他:高攀没死。

  高白雪:

  她跟我说,他没死,他28号给我一个电话,我没给你说,他就是给我来了一个电话说“大姑,我没死你知道吗?你知道我可能没死吗?”

  解说:

  为了确认高攀是否真的还活着,高白雪找到了高攀的代理律师刘秀珍。

  刘秀珍:

  3月4号,我们起个大早,赶到高阳,会见了高攀。他说也就2004年的2月26号早晨,他还在吃饭的时候,所长把他叫出来,高攀你出来一下,出来以后看到另外一个死刑犯正在上车绑上了,他也琢磨是把他也要绑着拉,到保定市法院宣判,宣判到他的时候,刚念他的名字,底下念出生年月的时候,我喊了,他说不对,打错了,把我年龄问题打印错了,喊了以后他们就停下了。

  主持人阿丘:

  这就是所谓的枪下留人,最近有关这方面的报道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而高攀高喊自己的年龄搞错了,就被枪下留人,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所以,2月26号那天,用老百姓的话来说,高攀真是在鬼门关的边上走了一遭。

  可仅仅过了12天,也就是今年的3月8号,高攀再次被执行枪决。这就是第二份领取骨灰通知书,3月8号,通知书寄出的时侯,高攀的祖父和律师正在北京为他的申诉作准备。

  他们找到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委员会的主任佟丽华律师。第二天,就是3月9号,佟律师同意为高攀提供法律援助。

  佟丽华:

  18周岁以下犯罪不适用死刑,这都是铁的立法的这样一个规定,这是常识,这不需要普及的东西,也不是什么深奥的东西,我确实不相信这样的案件会发生。

  主持人阿丘:

  我在查阅有关这个案子的相关资料时,看到2003年7月9日,人民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对枪下留人的法律思考》,其中有这么一段话: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一旦出错,是无法挽回的。法官对死刑案件,即使是一个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查明查透,必须把案子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说到高攀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主要就是年龄问题,而且这种争议在他死后,依然继续,但对他的犯罪事实却一直没有异议。

  画外:

  这里是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李果庄村。高攀的家和命案发生的地方只有一墙之隔。

  2001年8月9日下午两点钟,被告人高攀趁本村西邻韩均良家无人之机,跳墙进院,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恰被回家的韩均良之妻陈月娥发现,并将其堵在屋内。陈月娥准备打电话报警,高攀遂将陈月娥推倒在地,揪住其头发向地板上狠狠撞击,又拿起屋内手电筒打击陈月娥的头部,又拿起写字台上的剪刀朝陈月娥的颈部连扎十余刀。导致陈月娥因刺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解说:

  惨剧发生后,高攀跳墙回到自己家里,把发生的一切告诉了父亲,他的父亲又告诉了高白雪。

  高白雪:

  我就过去了,过去以后我看他浑身的血在沙发上坐着,我说你上他家干什么,我说你爬干什么,杀人偿命,欠债换钱,你扎死人,你不给人家偿命啊,我说咱们这么着,赶紧报警。

  主持人阿丘:

  高家主动报案,很快,高阳县公安局来人拘捕了高攀。

  在当天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上,高攀的年龄是17岁。

  您看,我这里是高攀这个案子控辩双方提交的主要证据,仔细阅读之后,我发现关于高攀的年龄,主要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高攀出生在1983年8月7日,第二种是1983年8月11日(农历),第三种是1984年8月11日(农历)。

  先说第一种说法,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在1997年换发的新户口簿上,高攀登记的名字“高畔”,出生日期是“1983年8月7日”。

  根据这一证明,高攀犯罪时刚满18周岁零两天。

  在李果庄村还有一份1992年登记造册的常住人口登记,这被认为是一个“户口底册”,上面只记载了高畔(高攀)出生于1983年8月,并没有具体日期。

  解说:

  当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时还有一份说明:“1997年在换发新户口簿时,对全辖区的户口重新进行登记核实,对每个人的出生日期逐户进行核对,在户主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由户主签字确认。高畔本人出生日期为1983年8月7日,此页由高畔祖父高白雪签字确认。”

  这就是高白雪的签字。

  对此,高白雪称自己“从没有签字确认过”。还要求法庭对此作笔迹鉴定。

  高白雪:

  那根本就不是我签的,要不怎么我拿钱让他给我鉴定他不给我鉴定啊?李果庄村都没签字,哪有签字的?别人都不签字我怎么会签字呢?

  主持人阿丘:

  有关高攀生日的第一种说法,1983年8月7日,在法庭审理期间受到辩方的质疑。

  第二种,1983年阴历8月11日,这种说法是从何而来呢?

  这是高攀被抓后,公安机关所作的第一份询问笔录,时间是8月9日下午3点30分,距高攀杀人只有一个小时。笔录上记载:高攀,1983年阴历8月11日出生。

  再来看第二份,也就是第二天,8月10日上午的询问笔录,还是、高攀,现年17岁,1983年阴历8月11日出生,属鼠。

  主持人阿丘:

  这里面有一个矛盾的信息,因为是1983年出生的,不可能是属鼠的,而如果是属鼠的,就一定是出生在1984年。

  看来,当时公安人员在做笔录的时侯,没有注意到这个矛盾的信息。

  在后来两次询问笔录上,高攀的出生日期依然是:1983年阴历8月11日出生。撇开属鼠那个信息不管,就按这个日期换算成公历的话,应该是1983年9月6日。也就是说高攀作案的时侯不满18岁。

  至于第三种说法:1984年8月11月(农历)出生,支持这种说法的证据中,只有一份书证,就是高阳县教委出具的学籍档案显示,高攀出生于1984年8月。其他的证据都是村里人的证言。

  解说:在证明高攀出生于1984年农历8月11日的人中,有一个名叫姚雪的人,当年是她的婆婆给高攀接生的。

  刘秀珍:姚雪是什么人呢?姚雪是给高攀接生的一个她的儿媳妇,给高攀接生的人已经去世了,但是她儿媳妇给我们介绍的情况就是说,能够证实高攀是她婆婆接生的,接生的时候那个时候是鼠年。

  解说:

  2002年4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保定市中级法院的开庭笔录上,高攀也说自己出生于“1984年8月11日(农历)”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共同到了李果庄村,找到刘秀珍曾经找到的证人进行调查。

  刘秀珍:检察院跟法院的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你法院可以派两个人去取证,你不能检察院你两个人去取证,把辩护人撇开啊。

  主持人阿丘:

  针对这点我特意请教了一位法学专家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倒是都可以调查取证,但各自的角度不同,法院调查取证是从审判的角度,检察院取证则是从公诉的角度;如果法官和检察官一道前往,共同向证人调查取证,那就乱了套了,就违背了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各自独立的基本原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中立的立场;在法庭上,因为是你法官和检察官一道去取得的证据,律师就很难对这个证据进行质疑,律师的辩护也就失去了意义。

  在那次法院和检察院双方共同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时候,大多数当初作证高攀属鼠的人都推翻了这之前的证言。

  这其中也包括接生婆的儿媳妇姚雪,她否认自己的婆婆曾经给高攀接生。

  解说:

  这次我们的记者在村子里找到了这个姚雪。

  记者:您是姚雪吗?

  姚雪:干吗?

  记者:是您婆婆给高攀接的生吗?

  姚雪:我不知道,俺婆婆早死了。你们别给我照,再照我给你们砸了,没事找事。

  解说:

  2002年5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判决称:“从现有证据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高攀系1983年8月7日出生,作案时已满18岁。高攀和辩护人提出高攀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证据不充分。因而,高攀因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攀不服,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持人阿丘:

  说实在,我也觉得在这个案子里,光是高攀出生日期的三种版本,别说辨别真假,单是说清楚都很难。

  为此我们找了一位刑事证据学专家,想请他帮我们分析一下高攀这个案子里的这一大堆证据,

  这个人名叫何家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何家弘:

  综合的来评论案件中的这些证据,我个人的感觉,虽然就是公诉方提出的这些书证,它的证明力应该是更强一些,但是还不足以排除反证所提出的那些疑点。所以我觉得对这个案件,我个人来看,它应该是属于一种我们司法证明中叫做灰色的地带,它不是非黑即白的,但是你的判决必须是明确,这个案子里面,我觉得就是公诉方,按照现有的这些证据,还不足以满足在涉及到死刑这样严重的问题里面,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因为死刑这类案件,我觉得比一般的刑事案件对证明的要求要更高一些,因为它涉及到人最基本一个权利,人的生命权。所以要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时候,对于案件中一些最关键事实的认定,应该达到按照我们国家现在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充分,怎么理解,应该有很高的标准,不应该有任何合理的怀疑,那么才能说达到这样的标准。那么在本案的情况下,我个人觉得可能这个标准没有达到。

  主持人阿丘:

  上诉期间,针对高攀年龄存在的疑点,高攀的律师多次提出对户口簿上户主高白雪的签字进行确认并对高攀进行“骨龄鉴定”。

  为此,高攀家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了2000元鉴定费,这是主审法官王振平接受鉴定费后开出的收据。

  但鉴定费最终被退还给了申请人。鉴定没能进行。

  刘秀珍:

  我问他,你为什么字迹鉴定不做呢?也不给我们答复了,你就这样判决了,对吗?

  后来说,他答复,他也说不是一个人说的算,还是合议庭,还有领导,人家不同意做,我们也就没做,说挺为难。

  解说:上诉期间,刘秀珍一直要求二审能够开庭审理,最终,这项请求没有获准。

  2003年4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说,“经查,作案时不满18周岁的理由不是事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主持人阿丘:

  因为有了这份生效的裁定,才有了我今天开始提到的枪下留人那一幕。但仅仅十几天后,高攀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解说:为高攀提供法律援助的佟律师决定继续为高攀申诉,并在4月中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

  佟丽华:

  为什么一些简单的事实,简单的程序就不能得到尊重和执行?只有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这事实已经清楚了没有争议,不需要开庭审理,但在这个案子当中,显然是事实上双方存在重大的争议,但是也没有开庭审理,二审这个程序被忽视掉了。

  第二点,对于这个案子来说,在年龄上争议非常大,相差一年多,那么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做骨龄认定。

  为什么忽视掉这样一个程序?我说即使这个孩子真的已经满18周岁,为什么不能给他这样一个程序?一个生命就被执行了,我确实感觉到很震惊,我只能说感觉到很震惊。

  主持人阿丘:

  为了高攀的案子,我们的记者上周特地赶到了石家庄,希望能采访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直到现在,河北省高院也没有给我们安排这个采访。

  说到这,我确实查到了另外一起因年龄问题被枪下留人,最终获得改判的案例。“河南一男子为早婚改大年龄险送命省高院枪下留人”。这个案子发生在2002年09月27日,省高级法院纠正一起错判死刑案,被告人刘勇宾因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终审裁定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佟丽华:

  我想说的是,包括我们中国已经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包括中国现在的刑法,是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也就是18周岁以下的人是不适用死刑的。这一点是法律已经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现有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一个法律当然不同的人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既然已经制定了,不论你有什么样的观点,我们都应该尊重这个法,否则如果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得到尊重和执行,不知道哪一天某种厄运会落到哪一个人的头上。

  解说:在为高攀一案向高法提出申诉后,佟律师又以个人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公民建议书,请求改革现行的死刑制度。

  主持人阿丘:

  这之前,我没想到年龄对人来说这么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事实,有时也会成为一个难以澄清的甚至有可能致命的迷团。从高攀这个案子说到了对法律的尊重,说到了对罪犯权力的保障,说到底,一切都是为了尊重生命,因为生命是最宝贵的,也是法律要保障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周一至周五23:40首播,次日4:40,15:3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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