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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六大攻略之工伤篇 不能拿“违规”说事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5日01:07 北京娱乐信报
  由于目前就业形式的多元化,同一天在两个单位上班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逐渐增多(如兼职等情况),按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兼职工作的职工如果发生了从甲单位下班直接去乙单位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况时,按上班单位(乙单位)负责的原则处理工伤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介绍说,《条例》颁布后,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企业的责任。

漫画/尹 戈
  七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专家介绍,条例规定,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种情形不算工伤

  石瑛强调说,虽然《条例》中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范围。《条例》中的第十六条有一个否定条款,凡属其条款范围内的,均不能算作工伤或视同工伤。第十六条具体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明确劳动关系是关键

  杜明是河北来京务工人员。2004年3月,他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被楼上掉下的钢筋砸伤,造成左肋骨折。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该工程非法承包给一名叫李玉生的人,该人并非具备资质的建筑机构代表。杜明等工人,均是由李玉生自行招来的临时工。

  石瑛分析,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杜明到底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从现在的状况看,杜明并没有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被建筑施工单位所招用,而是由李玉生本人临时招来工作。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集体建立的关系。杜明和李玉生之间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所以,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该事故的处理赔偿应由李玉生个人承担。杜明此次事故伤害应当享受一次性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李玉生支付,如果杜明未拿到应享受的金额,杜明可要求将工程非法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伤害赔偿无需按工伤认定程序进行。

  石瑛介绍说,这种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造成的工伤纠纷,在目前比较常见。这类争议尤其容易发生在临时雇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身上。以保姆为例,如果是家庭个人寻找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处理范围。如果是从家政服务公司输出的家政服务人员,她们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可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临时雇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邢某于2003年8月9日被某食品加工厂雇用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培训。2003年11月,邢某在加工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后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该加工厂将邢某辞退,邢某向被诉方要求按规定落实其相关工伤待遇,但该厂坚持认为邢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伤残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负,企业对此概不负责。

  石瑛分析,邢某因工负伤,且被评定为伤残十级,邢某的要求符合《条例》规定。被诉方以申诉人邢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被诉方食品加工厂没有为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裁定由被诉方支付申诉人邢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本案中,被诉方招用邢某后,在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显然是不合法的。即便邢某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致残,邢某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北京市场上大量充斥着各类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会遇到工伤保险处理的问题,如保姆和餐馆服务人员等。近年来,这类人群在工作中遇到的伤害事件不在少数。石瑛向记者介绍说,《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工伤是由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论工伤责任由谁造成,只要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与从事工作有关,就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一些单位常用“违章操作”为托辞推脱自身责任。

  出差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如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吗?石瑛介绍说,出差期间的工伤认定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途中或执行公务时遇到了事故伤害,应算做是工伤。但如果是在外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时,如出去游玩、娱乐、消费时,发生了意外,不算做是工伤。

  试用期发生人身伤害算工伤吗

  如果是职工是在试用期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算是工伤吗?石瑛认为,如果该员工与单位签订了合法的试用期合同,或已明确了是试用期,其处理方法与正式职工一样,在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伤害可算做是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了时限要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治疗工伤可选两家医疗机构

  《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共有65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企业不得拿“违规”说事儿

  如果工伤者在事故中确实存在过错该如何处理?石瑛指出,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因此,有些企业经常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

  信报记者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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