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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明职业病危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5日10:13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5月5日电(记者沈汝发)职业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国家为此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实际过程中,很多劳动者由于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丧失了职业病保障。

  据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缪剑影介绍,劳动者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鉴定为职业病,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因为所谓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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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劳动者自身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职业病鉴定就会很困难。

  缪剑影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劳动者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要在工作中有意识的收集胸卡、工作卡等证明自己在这里工作的证据。

  此外,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自觉遵守职业病有关制度,主动按要求使用有效的卫生防护用品。如果发现可能患有职业病,应及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离开用人单位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劳动者还应主动收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作为职业病鉴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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