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扣车加责令自费转运卸载处罚超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5日19: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田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5日发布重点旅游区道路交通信息时提醒,“超载”成为一个频繁发生的交通违法现象。仅广东一地,5日就报告发现严重超载车辆338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客运机动车超载是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这位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超载违章的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予以细化: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6条还对客运车超载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