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免费载人撞车 责任谁来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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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09: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两车主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13000多元。 2003年6月15日,镇江市谷阳新村的邹明汉骑摩托车在公路上遇见老朋友谢桂民,谢要
司机赵君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因故障停在公路旁由西向东的行车道上。恰巧邹明汉驾车载着谢桂民也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车头与赵君霞的三轮摩托车后部擦碰后失控摔倒,致使坐在邹明汉摩托车后座上的谢桂民受伤。 当地交通巡逻大队到事故现场勘查后,认为邹明汉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前方交通情况不够,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赵君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应停在行车道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桂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桂民被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进行了手术。之后,谢桂民需要经常到医院复查。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0231.04元,交通费160元。在谢受伤后,邹明汉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就不愿再出钱了。 谢桂民住院以及出院后45天卧床休息期间均由其妻子护理,且因伤误工多日。因此谢感到自己搭个车却遭如此横祸很冤枉,于是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邹明汉、赵君霞两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0231.04元、误工费3465元、营养费324元、护理费1052.1元、交通费160元。 对此,邹明汉自然觉得冤枉,自己明明是免费搭载原告,不应当承担原告所称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赵君霞也认为原告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安全注意义务是参与交通的人员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虽然被告赵君霞将故障车停在行车道上,但在路面宽阔,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被告邹明汉没有注意避让,驾车撞上赵君霞的三轮摩托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邹明汉应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赵君霞将故障车停在行车道上,且未在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两被告间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两被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判被告邹明汉赔偿原告谢桂民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1077元。被告赵君霞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769.4元。同时,法院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