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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王海该不该亮红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09:21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

  新闻背景

  阎先生在上海赛博公司商场内发现恒日公司销售的日本三菱牌投影机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中文厂名厂址,便故意购买了一台该型号投影机。之后,阎先生即以该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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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由,向卢湾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恒日公司销售该进口投影机不构成欺诈,产品也未造成原告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为此,法院对赔偿货物价款一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议题一:阎先生也是在打假,他的行为该不该保护?

  X先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很明显,他不在受保护的消费者范畴之内。他有一种牟利行为在里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消费者应该是自然人;第二,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去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据此,阎先生显然不具备第二个条件。而且阎先生多次通过这种手段进行索赔,已经是我们法院备案的人。

  陈晓峰(北京国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规定买了假货双倍赔偿的根本依据在民法里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无效,要赔偿,这个赔偿可能是双倍赔偿。因此,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商店的行为构不构成对这个人的欺诈,如果构成了,不管阎先生的行为是不是消费都应当受到保护,得到赔偿。

  议题二:涉假商品是由商场售出,商场有没有责任?

  刘阳(职业打假人,号称“沈阳王海”):你要到商场索赔,看你拿的是什么凭证。如果是个体经营户开的收据,恐怕不行,如果是商场统一出具的收据,商场就一定要负责任了。

  陈晓峰: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商场和其中经营户的责任分担规则主要有:(一)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二)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议题三: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有人认为是让卖假货者占了便宜,您认为是利大还是弊大?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弊大于利。首先法院这样做,背离了法律的目的、原则与精神;其次挫伤了“知假买假索赔”的消费者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行为,维护本人和其他广大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性;再次在目前这样的转轨时期,特别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后不符合行政权力向社会转移的现代民主发展的趋势。

  X先生:利大于弊。法律不能支持不正当的获利行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不正当的行为,购买者知假买假获利的行为也是不正当的行为,司法对这些行为都不能支持。前些年我们对知假买假都是支持的,但打假人的证据往往不充分,商家的商品也多是有些瑕疵,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假货;我们法院根本无从下手,一般也是采取调解的手段解决。到现在为止,我们上海法院系统就有100多起这样的案件因为种种原因搁置在基层法院,极大地浪费了司法成本。

  议题四:如果得不到双倍赔偿,职业打假人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刘阳:完全有必要存在。不过,叫我们为“打假索赔的消费者”也许更为恰当。因为我们只是参与打假,而真正行使打假公权力的是国家机关。“打假索赔的消费者”进行申诉、起诉、索赔,只是推动和促使国家机关去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应该对我们的行为加以鼓励。当然,我们中也有一些人的行为不符合规范,法律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我们的行为加以规范,这样,我们“打起假”来更能理直气壮。

  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打假本身全社会都要支持。但职业打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职业打假确实为了社会,为了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当然有存在的必要。但如果以营利或者是以牟利为目的,甚至是以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去制止另一种不正当行为、违法的行为,那么这种职业打假不存在也罢。

  议题五:本案能引起什么样的社会思考呢?

  刘阳:我的观点是,国家的职责就是由国家来履行的,不能由社会个体来代为履行。但是有时候国家的公权力得不到施展。比如最近的安徽毒奶粉事件,当地政府在事发前一年的时间里都没有什么作为。如果有民间的打假人在事情刚刚发生的时候就站出来敦促政府,结局应该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现在问题是如何确立法律规范。法律是用来规范社会的,不管出现什么事情,我们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保证全社会尊重法律,按照法律办事。就是说,现阶段给打假人一个“规范”非常重要。

  王宗玉:首先我觉得社会要强调公平正义,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正当性,这是非常关键的。你不能以不公平、不正义去制止解决另一种不公平、不正义的事情。第二,在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或者是修改法律的时候,应当针对我们国家实践及时进行立法,而不是照搬别国的规定。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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