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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11:3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从6月1日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低保政策外,还可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昨日,省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建设、工商、地税等8个部门联合发出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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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今年6月1日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级规定的低保政策外,凭《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到定点医院(政府举办的各级综合医院为低保对象享受医疗优惠的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减收10%至15%的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减收30%的体检费。

  低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免收教科书费和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低保对象中的孤儿进入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免收一切学习费用。低保对象“三残”(盲、聋哑、智力残疾)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或在公办普通中小学随班)就学的,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

  低保对象升入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可持《低保证》进入“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学校适当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进入普通高校的,学校应积极帮助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落实相关助困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在就业方面,低保对象也可享受系列优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所属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将把低保对象一并纳入工作体系,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进行再就业登记,对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低保对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免收摊位管理费、卫生费、减半收取摊位费。低保对象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收个人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个体经营的,自从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低保家庭凡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由产权单位对公房提租改革中的新增租金予以全部减免。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也可采取发放廉租房补贴的方式,改善住房困难低保对象的居住条件。

  低保对象还可在其他方面享受优待,如结婚时半费交纳婚姻登记工本费等。

  郭峥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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