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8项规定细解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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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3: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与正在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出台。 实施条例对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机动车载人、载物,对驾驶证审验制度与累计记分制度结合等18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
对因超员、超载等原因被扣留的车辆,实施条例规定在30日内,若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提供被扣留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不前来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该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记者李红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