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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轻罪重判抗诉案:11年改判为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2:3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云南省首例检察机关对轻罪重判提起抗诉案件

  近日,昆明市检察院抗诉了一起法院轻罪重判的案件。昆明中院对检察院提起的潘利兴犯故意伤害罪的抗诉作了改判,被告人由11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据悉,这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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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首例检察机关对轻罪重判提起抗诉的案件。

  一耳光将人打死

  现年21岁的潘利兴是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镇占屯村人。2003年10月1日晚上10时许,其弟潘利达和村民发生纠纷。潘利兴闻讯赶到后,看到其弟被一群十六、七岁的青少年围在里面。潘利兴抬手打了围着他弟弟一个叫周某男孩一耳光。周某被打倒在地,恰巧后脑勺落地。在周某昏迷了10多分钟后,大伙才将他抬到村里的诊所抢救,之后又送到医院,10月3日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周某左额叶珠网膜下血肿死亡。

  一耳光竟会将人打死?为了证明这一事实,石林县检察院在法庭上列举了大量的书证人证,以及被告人潘利兴的供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利兴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对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利兴有期徒刑11年,同时,由潘利兴赔偿给周某的家人经济损失费5万余元。

  检察院首次喊出“判重了”

  对“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和法院持不同观点。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两罪有截然的不同。“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过失;而(间接)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放任”。

  一审宣判后,石林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量刑畸重。石林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打人耳光属于轻微暴力,按照日常生活惯例和经验造所轻伤、重伤、死亡的后果不是必然的,而只是可能发生,应当预见到其可能性。由此可见,被告人潘利兴打了被害人一耳光,可能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因此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持的心里状态为过失。所以,被告人潘利兴的行为构成的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抗诉成功,终获改判

  石林县检察院按照程序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抗诉,并得到支持,昆明市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在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同时,被告人潘利兴也提出了上诉。今年3月,昆明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月,昆明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认为潘兴利实施了一般殴打行为,其主观意图不具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也不具伤害行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与被害人周的死亡后果虽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其主观上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原定罪名,改判潘兴利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也从原判决的11年改判为5年。

  检察官点评:应保护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认为,以前,检察人员在承办案件时看重的是被害人的利益,而忽略了被告人的权利,作为控方都是主张严惩不贷。司法实践中更多是对‘畸轻’抗诉,办案和监督的价值取向更关注打击力度。如今,司法观念已经转变,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仅要审查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还要审查对其有利的证据,尊重事实、尊重证据。打击和保护不能分割,不能偏袒,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办出的案件才是真正的铁案。承办此案的昆明市检察院公诉四处检察官宋颖认为,刑事审判不仅事关公民的生杀予夺,一直以来检察机关贯彻执行的都是无罪不罚、有罪必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的错误思想倾向,检察院明确提出,量刑适度是衡量法官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重罪轻判是错案,轻罪重判同样也是错案。从此案的一审、抗诉到改判,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也让我们再次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是公正的”。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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